【文匯網訊】據南都週刊報道,2010年11月3日上午,浙江省嘉善縣公安監管場所首次集中開展開放日活動。看守所戒備森嚴,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也有諸多限制。
樊奇杭, 曾用名樊華,1970年10月8日生,重慶市萬州區人,在重慶打黑風暴中的「黑老大」。2010年2月10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樊奇杭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對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2010年9月2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慶「黑老大」樊奇杭被執行死刑。
偵查階段的會見2009年的6月底,重慶「黑老大」樊奇杭被抓後不久,我就接到了其家人的委託,擔任他的辯護律師。但是在以後整整五個月的時間裡,我們沒有關於此案的任何線索,樊奇杭涉嫌什麼犯罪,被羈押在什麼地方,案件到了哪個階段,律師應該到哪個機關辦理手續均一無所知。我們能瞭解到的所有信息,均是從公開的媒體報道得知。
於是我就要求樊奇杭家裡在重慶先聘請律師協助工作,要他們到重慶市每一個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還有看守所去逐一查詢,但是依然是一無所獲。
與此同時,我們在報紙上看到,繼樊奇杭之後,有很多嫌疑人被抓,但是其家人同樣不知道其涉嫌什麼罪名,更不知道人被關押在什麼地方。有時候他們在看守所外遇到,還在相互打聽,但是,誰也不知道人被關押的地點。
有人建議,可以通過報紙上公佈的打黑專案組的舉報電話查詢。結果當問及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關押地點時,也被告知,他們也不知道。再問及需要到哪個機關可以瞭解時,他們又說不知道。總之,那段時間從任何單位得到的信息就是「不知道」三個字。
據瞭解,當地有的律師還把相關的律師介入案件和申請會見的手續用特快專遞的形式郵寄到重慶市公安局,但是直至開庭也沒有收到回音。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委託手續、律師事務所公函就可以直接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但在當時的重慶,這完全得不到落實。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建議當地律師定期與相關單位保持聯繫,幾乎過兩天就到公檢法去查詢一遍,看看案件是否有消息。
但是後來直至偵查結束,律師也沒有得到案件的任何進展信息。
「6.3」專案組2009年11月20日,當地的律師在例行聯絡中終於有了此案已經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消息,並與檢察院溝通約定,在11月23日到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辦理律師介入的相關手續。
11月24日早上,上班時間剛到,我們就來到了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聯絡承辦檢察官。一名檢察官拿出剛剛送到的當天報紙說:看,報紙上已經登了,案件已經到了法院,你們到法院去吧。
就這樣,在所謂的審查起訴階段,我們就像在偵查階段一樣,依然沒能會見到自己的當事人。
沒辦法,我們只得從檢察院出來,快速趕到重慶市一中院。
巧合的是,在到了一中院大廳查詢案件時,我意外地遇到了龔剛模的辯護人李莊。經介紹,我們簡單打了個招呼。正在這時,當事人家屬幾乎是同時接到法院的通知,說案件的確已經到了法院,並且已經確定了合議庭成員和開庭時間。
於是我們就到法院遞交律師手續,複製案卷。
在法院,我們發現所謂的109本案卷只不過是一小部分散頁,問及這個問題,法院表示自己也沒有案卷,說檢察院送來的就是這些。
但是不管怎麼說,還是有了案件的消息,我們在複印了這些散頁後,馬不停蹄地趕往江北區看守所會見各自的當事人。
關押樊奇杭的江北看守所,隸屬於江北區公安局,坐落在一個半山腰上。房子還算比較新,律師會見室也比較規範,律師與被告人會見時各自坐在房子的一端,中間有按照看守所建築規範設置的隔離鐵護欄。
到了江北區看守所,我們遞交會見手續,看守所警察猶豫了一下,說:「這個案子恐怕不得行哦(『不能會見』)。」我就問:「案件已經到了審判階段,是法院通知律師說可以會見,並且馬上就要開庭了,怎麼還不能見?」
經過看守所一番打電話請示之後,不久,負責樊奇杭案的代號為「6.3」專案組的兩名警察就過來了,說會見必須得有他們在場。
來自重慶警方的公開資料顯示:自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重慶警局打破地域管轄,打破警種限制,異地調警,以16個重點專案組為龍頭,組建了一萬多人的300多個專案組,發起了對黑惡勢力的「點對點案對案」的全面進攻。我的當事人樊奇杭所屬的6.3專案組,就是這16個重點專案組之一。
我們對兩名警察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會見時,偵查機關僅在偵查階段可以派員在場,而現在案件已經到了審判階段,被告人根據規定已經換押到法院,律師會見,警察沒有任何理由在場。
但是不管怎麼說,警察們一直堅持要在場。在這種情況下,我與他們繼續交涉,李莊則去檢察院和法院聯繫協調。但是我的交涉沒有結果,李莊與檢察院和法院的溝通也沒有任何效果。法院說,他們在場是違法的,但是我們管不了他。
無奈之下,我們只好在專案組的監控下,行使律師的會見權。畢竟此前半年多時間裡,我們沒有一星半點當事人的消息。
我們走進會見室,不多時,就聽見腳鐐碰撞發出的聲音,然後,警察帶著樊奇杭進來了。
在會見時,樊奇杭將一隻手靠在會見室中間的隔離護欄上。這樣我正好能夠發現樊奇杭手腕處明顯的疤痕。我問他:「手是怎麼回事?」他說:「是被吊著的。」在接下來的幾次會見中,他詳細說明了各種刑訊的方式,其中包括拳打腳踢、長時間吊起來、腰彎成90度,一站就是10天,經常暈倒了又被拉起來繼續保持彎腰姿勢站立。
在整個過程中,兩名專案組的警察始終站在我的身後。
此後,我們都是在幾名專案組警察的監視之下會見當事人的。重慶官方的報道中有這樣一句話也許是他們這個行為的註腳:「偵查力量保證到一審結案」。總之,每一次我們都要等專案組的人來了才能會見。有一次專案組的人一上午沒來,我們就等了一上午都沒有會見成。
就在開庭前一天,我們在會見樊奇杭時,不僅有專案組人員在場監視、監聽,在會見即將結束時,偵查人員居然一把搶去會見筆錄,一番審查後才給樊奇杭簽字。
鐵山坪之謎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
後來才知道,樊奇杭等人是在案件準備開庭後才轉到江北看守所的。原來關押他們的鐵山坪,也就是被告人所說的「基地」。那裡離江北看守所不遠,從重慶市區到江北看守所必經一個山洞,這個山洞的名字就叫做「鐵山坪」。
鐵山坪原來有個民兵訓練基地,打黑開始後改為臨時關押點。重慶市公安局還專門發文件說成立一個江北看守所「第三監區」。而這個第三監區到底是什麼樣子,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房間究竟有什麼樣的設施也不得而知。
後來,我們在江北區看守所會見樊奇杭時,他還吞吞吐吐地說,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也即是在鐵山坪,他受到了刑訊逼供。「人總是有極限的。」他說,公安機關的專案組警察,曾把他吊起來連續幾天甚至十幾天不讓睡覺,折磨得失去知覺。在法庭上,他還再次強調了這一點。
在一審庭審中,眾多被告人還說出了一個令人驚詫的環節:那就是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官在提審被告人時,專案組警察居然也在場監視。
在庭審時,從專案組警員張科的證詞裡可以看到,鐵山坪裡有鐵椅子、空調和衛生間。樊奇杭也說到了裡面有鐵椅子,自己在上面坐了五個月左右;而張科則沒有說坐了多久。但是,在張的那份證詞裡,鐵山坪似乎是一個帶有衛生間、類似賓館的高檔羈押場所,沒有法定的、隔離犯罪嫌疑人與辦案人員的那道金屬防護網。我們知道,在正規的看守所裡,也正是由於有那道屏障,刑訊逼供才比較困難。
據庭審反映的情況來看,沒有任何一個律師進入到這個鐵山坪基地。犯罪嫌疑人被關押的地方就是他們被審訊的地方,不存在專門的休息室和審訊室。樊奇杭曾兩次自殺被送到醫院救治。
臨刑前為了固定證據,在一審後,我們又多次會見了樊奇杭,進一步瞭解了他所說的被刑訊逼供的情況。
鑒於當時李莊已經因為涉嫌妨害作證被抓,我們冒著巨大風險,對樊奇杭的陳述作了全面的記錄。不僅有其自己的全部錄音錄像,還有其親筆書寫的材料。同時我們還由兩名律師共同做了筆錄。每一頁都有樊奇杭的簽字和按壓手印。
在當時重慶的背景下,我將相關的風險與樊奇杭進行分析,又將律師可能會採取的辯護方式與樊奇杭做了溝通,充分告知其可能的後果。樊奇杭反覆考慮後眼圈泛紅,隨後說,定他死刑是早就定了的。他還說,專案組主要讓他交代那起「愛丁堡槍案」是龔剛模指使他安排人去做的。但是他說這件事情本來他就不知道,龔剛模也沒有安排他去做,他不願意為了活命而將一個死罪推給龔剛模。
那時候,樊奇杭在看守所裡也知道李莊案的大概情況了,他還特意對我說,感謝我為他所做的一切,讓我放心,即便付出生命的代價也不會做對不起自己律師的事情。
2010年7月,樊奇杭案進入死刑覆核階段,在得到當事人明確同意後,我向最高院提交了大量涉及樊奇杭被刑訊逼供的資料,包括視屏、照片、文字材料等。同時也提出了本案證據中存在的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點,建議最高院不予核准樊奇杭死刑。
遺憾的是,我所做的這一切,儘管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視和關注,最終也沒能保住樊奇杭的命。
(作者為北京資深刑辯律師,樊奇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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