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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籍女子高某玉被控對深圳海關緝私局前副局長李某東進行敲詐勒索。羅湖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宣判,認為高某玉共敲詐李某東33 .3萬元,敲詐勒索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知情人稱,56歲的李某東並未因為此事被調查,而是順利退休。高某因敲詐勒索自己的情夫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李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她的媽媽孤身一人從老家趕到深圳為她奔走申訴。 【文匯網訊】據法制日報報道,廣西籍女子高某玉被控對深圳海關緝私局前副局長李某東進行敲詐勒索。羅湖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宣判,認為高某玉共敲詐李某東33 .3萬元,敲詐勒索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知情人稱,56歲的李某東並未因為此事被調查,而是順利退休。
始末
交往一年5萬元分手
高某玉,廣西人,1982年出生。相關的照片顯示,其個頭高挑,臉很圓潤。其母親則稱,因家庭貧窮,老公去世已有多年,她獨自辛苦拉扯女兒長大,女兒也較早離家打工。事發前,女兒在福田區金中環大廈678會所上班,任營銷經理。
公開資料顯示,該會所是一所集SPA水療、餐飲、商務、美容、康體、保健、中醫理療、國際阿爾法波綠色療法為一體的國際商務休閒會所。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內容顯示,高某玉與時任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的李某東在2008年6月,於高某玉工作的會所內相識,後交往,直到2009年7月,兩人才分手。兩人交往約一年時間。
據時任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的李某東自述稱,2008年6月,他在該會所吃飯時認識高某玉。一個月後,高某玉稱已懷孕,兩人之間開始來往,後他發現高某玉懷孕是假。他認為高某玉人品有問題,便開始疏遠,多次向高某玉提出斷絕交往,但高某玉不同意反而一直糾纏,威脅他若要分手就到單位去告發,並告訴其老婆兩人之間的不正常關係。
李某東自述稱,他因為不想影響工作和家庭,於2009年5月再次提出與高某玉斷絕關係。高某玉提出要他給5萬元人民幣做了結。他便給了高某玉6萬港幣。他還謊稱要調去北京工作,並變更了手機號碼。
以曝光相威脅多次索財
變更電話號碼後,高某玉再也無法與李某東聯繫。這一番分手,兩人大概有一年時間沒有任何聯繫。
直到2010年5月。高某玉以李某東同事的名義,向李某東單位領導發短信取得了李某東的電話。此時,李某東仍是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
高某玉供述稱,獲得李某東的手機後,她通過發短信給李某東及李某東的妻子、朋友。威脅稱,她要找媒體曝光李某東,以及要到其單位告發。
高某玉供述,她的短信和電話均達到了效果,李某東每次都給了錢,前後共有幾十萬元,她表示對具體數目記不清楚。
李某東也稱,再次聯繫到他後,高某玉頻頻聯繫他和他的家人,多次提出要錢,不然就要找媒體曝光,要向單位告發,只要給了錢就不再糾纏。而在2010年9月30日,高某玉也真的到他的單位告發他包養情人的事。
李某東稱,他不想把事情搞大。此後,他以及他的老婆和朋友多次出面,向高某玉支付多筆錢財。根據李某東的自述,高某玉再次聯繫上他之後的半年裡,他和老婆以及朋友分多次給了高某玉約40萬元。其間李某東的弟弟李某南也受命給高某玉支付98000元。
插曲
副局長老婆
親自出馬談判
根據李某東老婆於某的陳述,她本人也曾親自出面,與高某玉見面,試圖解決此事。其回憶,2010年12月23日,兩人在福田高發城馳小區旁的一家咖啡廳見面。
高某玉說欠了很多高利貸,沒辦法只能找李某東要錢,並稱她被李某東包養,不給錢就一直騷擾,到處搞事,找媒體曝光,讓李某東身敗名裂,讓他全家不得安寧,沒臉見人。於某問及高某玉,到底要多少錢才肯收手。高某玉提出要23萬元人民幣,並稱23這個數字是她的吉利數。
於某稱,不願意家庭生活及丈夫李某東的工作受到影響,也同意籌錢。而三天後,2010年12月26日,兩人再次見面,約定高某玉收到錢後要寫收據和一份以後不再騷擾搞事的保證書。
於某稱,此後高某玉頻頻催促給錢。兩人最終在2010年12月29日下午在筍崗路的中國銀行見面,打算轉款給高某玉。不過,據於某稱,高某玉臨時變卦,讓於某把錢匯到昆明的一個陌生賬號。於某問高某玉什麼意思,高某玉稱,律師說了,不能把錢匯到她的個人賬戶,也不能寫收據,要不就會留下敲詐勒索的證據。於某則堅持必須付到高某玉的個人賬戶,僵持之下,這23萬元並未及時支付。
不過,據李某東的回憶,這筆錢最終還是付給了高某玉。時間推遲到2011年1月份。由李某東的一個朋友朱偉某出面,給了高某玉25.5萬元。
審判
原告辦完退休方才報案
李某東稱,持續不斷索要,讓他忍無可忍,因此選擇報案。
2011年5月6日,李某東向羅湖黃貝派出所報案。根據其報案時提供的資料顯示,其生於1956年2月,報案之時年齡為55歲。其報案時稱已經退休。相關的案卷資料則顯示,其在2010年年底2011年年初時從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位置上退休。
李某東報案稱遭到敲詐勒索。2011年9月14日,民警在福田區高發城馳B座19樓某房間將高某玉抓獲。
據悉,此案在羅湖人民法院曾兩次開庭,但均未公開。高某玉的母親也表示,她作為直系親屬,都未獲准進入法庭。
近日,羅湖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2009年5月,兩人分手時,李某東支付的費用為分手費,並非敲詐勒索得來。法院認定的敲詐勒索金額為333000元。
法院認為,高某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法,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法院由此判決其敲詐勒索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不過,目前高某玉的家屬已委託律師,打算提出上訴。
陳情
被告:對方自願給錢
人身安全曾受威脅
高某玉在多份筆錄中否認實施敲詐勒索。她表示李某東給錢是自願的。
高某玉稱,李某東給的錢部分是因為兩人再次發生關係後,李某東為此而支付的。一筆20多萬的巨款也是李某東的朋友為封口而付給她的費用。她表示,她當時向海關紀委舉報了李某東,李某東的朋友出面讓她撤回舉報,以便讓李某東順利退休。她還稱,部分費用是以借款的名義借來的。
高某玉本人也表示,在這個過程中曾受到威脅,她也因此在2010年11月3日及11日兩次向福田福強派出所報案。判決書中顯示,法院調取兩次報案筆錄。筆錄顯示,高某玉認為被人恐嚇,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因此報案。
高某玉的辯護律師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向鋒在辯護詞中也稱,相關的欠款是李某東及其家人為求自保,而自願給的錢。
說法
一年開銷150萬元
副局長哪來的錢?
高某玉的辯護律師直陳,李某東本身也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檢察院理應立案偵查。
相關的辯護詞顯示,律師認為,從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高某玉被包養期間,她的銀行賬戶上共存入813762 .80元現金,以上現金均是李某東給高某玉的包養費用。
律師認為,在包養期間,高某玉沒有工作,所有收入均是李某東給付。除了存在銀行的錢外,高某玉在購買衣服、手提包、娛樂等方面的生活開支達50萬元以上,均由李某東另行支付。
律師認為,作為一個國家公務員,在短短一年時間內,花費近150萬元款項包養高某玉,肯定存在違法行為,因為李某東本人的正常收入僅為每月1萬多元。
律師認為,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現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資料,由主管部門調查。特別是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偵查。
辯護律師還認為,正是因為高某玉的相關舉報,導致李某東不得不匆忙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律師還要求法院調取海關紀委的相關調查材料。不過,一審法院則認為,李某東與高某玉之間存在的關係是否屬於違紀行為,海關紀委是否對李某東進行處理等,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未予調取相關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