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北京晚報報道,長達近兩年的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宣判,法院認為股民李某和吳某要求黃光裕夫婦賠償損失及利息等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兩起案件分別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謂內幕交易行為是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該信息依法公開前實施的買賣相關證券、洩露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等行為。內幕交易人利用信息優勢買賣股票獲利,往往導致不明真相的對手投資者遭受損失,內幕交易人應予以賠償。
黃光裕、杜鵑在中關村科技控股公司擬收購鵬潤地產公司股權的內幕交易信息公佈前,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進行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應當賠償其他投資者由此所致的損失。但在本案中,股民李某主張從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間的損失,而該期間已不是黃光裕、杜鵑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時間,且買賣股票存在盈虧風險,股票的漲跌會受到經濟環境及股市大盤指數因素的影響。李某主張的「由於黃光裕、杜鵑的內幕交易行為被查處,終止了對鵬潤地產公司的資金注入,導致了公司重組的失敗,從而導致股票下跌,產生損失」,其性質屬於公司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的作用,已不屬本案內幕交易行為所導致的民事責任範圍,二者之間缺乏因果關係。
黃光裕至今還在獄中服刑,今天宣判後,黃光裕的代理律師對於勝訴結果表示滿意,認為法院判決公正。而原告股民的代理律師張遠忠表示要回去和當事人商議後決定是否上訴。
案件歷程
2010年9月 來自河南的股民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認為黃光裕的行為給他投資中關村股票造成了損失,索賠金額155元。
2011年9月6日 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李某就提出增加訴訟請求,而黃光裕代理律師則對此提出異議。法官宣佈擇期開庭,李某於2011年9月16日撤訴。3個月後,李某再次提起訴訟,同時,又有3位股民加入訴訟行列。
2012年7月24日 第二次開庭,有兩名股民臨時撤訴。這一輪起訴中,李某將索賠金額追加至89萬元,股民吳某向黃光裕索賠647萬元。今天,兩位股民的起訴均被法院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