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新華微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三個信號燈各司其職,交管部門將黃燈作用歸於紅燈,不僅技術上難以做到,且明顯違法。行政部門規章與法律相牴觸,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