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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航6人挪資20億 內訌引案發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4-0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原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幕後老闆」、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會主席、財務總監等6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出庭受審,他們被控在不足兩年的時間裡,挪用深航20.3億元資金,導致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高達7.5億元資金未被歸還。

「大老闆」被攙走下囚車

據新華網報道,上午9時許,囚車到達法院,本案第一被告李澤源在同車被告人的攙扶下走下囚車,他身穿棉服大衣,手裡拿著礦泉水和案件材料,下車時行動遲緩,表現得神情痛苦。

現年55歲的李澤源被稱是深航的幕後老闆。他曾在軍隊生產經營部門工作,亦曾因經濟刑事問題先後獲罪入獄三次。起訴材料顯示,李澤源因犯銷贓罪,於1979年被吉林省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993年經再審裁定免予刑事處分;因投機倒把,於1982年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勞教審查;因犯詐騙罪,於1988年9月被廣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因犯偽造證件罪、詐騙罪、走私罪,於1994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2003年1月被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8年8月3日。

深航成立於1992年11月,原是一家國有企業。2005年5月,深航改制轉讓股權,兩家名不見經傳的民營公司深圳匯潤投資有限公司和億陽集團以27.2億元的價格通過競拍,一舉擊敗包括中國國航、深圳國資委、中信集團等大型國企以及淡馬錫、花旗銀行在內的諸多國外巨頭,獲得深航65%的控股權,深航由此變身成為中國最大的民營航空公司。

李澤源正是深圳市匯潤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過,由於李澤源有過多次前科,按照有關規定不能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深航內部,李澤源被員工稱為「大老闆」,他的頭銜是高級顧問。

2009年11月29日,李澤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監視居住,201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高管「內訌」引案發

與李澤源一同被公訴的,還有曾任深航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匯潤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趙祥,目前已73歲;曾任深航總經理、董事的李昆;曾任深航董事、監事會主席的徐海偉;曾任深航董事的劉文彪;還有曾任深航副總裁兼財務總監的謝雲雙。

上午正式開庭前,法庭先行組織庭前會議,因此案兩名被告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合議庭對辯方提出的非法證據進行審查。

庭前會議期間,其他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和家屬在庭外等候。保外就醫的第二被告人趙祥,也身穿病號服等在法庭門外。有律師表示,將為自己的當事人進行無罪辯護。

據稱,此案的舉報人正是案件第二被告人趙祥。由於李澤源出獄後三年之內不能擔任公職,因此李澤源請趙祥站在自己前面,管理事務。後李澤源和趙祥翻臉、鬧僵,趙祥開始揭發、上告李澤源。

上午11時,庭審結束庭前會議,正式開庭審理。

李澤源受審否認是「老闆」

據檢方指控,李澤源等人涉嫌挪用資金罪,前3筆是共同犯罪。2005年12月,李澤源、趙祥、徐海偉經預謀,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深航收購大成飯店項目的資金6億元;2006年4月,三人又挪用深航投資重慶一房地產項目的資金3億元。2006年6月至7月,李澤源、趙祥、李昆、劉文彪、謝雲雙經預謀,挪用深航預付租賃飛機的資金10.2億元。上述款項被用於李澤源個人控制的深圳市匯潤投資有限公司及劉文彪個人控制的西北租賃有限公司償還債務。事後,深圳市匯潤投資有限公司歸還深航11.7億元。

另外4筆均是李澤源個人挪用。指控稱,2006年9月到2007年7月,李澤源挪用深航收購廣州空港酒店項目的資金等,共計1.1億元。上述款項,也用於深圳市匯潤投資有限公司償還債務。至案發,該公司還有500萬元沒歸還。

此外,檢方還指控李澤源指使孫繼民(另案處理),於2006年4月非法製作世紀晶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北租賃有限公司、東方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等4枚印章。

檢方認為,李澤源、趙祥、李昆、徐海偉、劉文彪、謝雲雙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應以挪用資金罪追究6名被告人刑事責任。另外,還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李澤源的刑事責任。李澤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假釋,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實行數罪並罰。

對於檢方指控,第一被告李澤源當庭否認,稱指控與事實不符,他不是深航的實際控制人。

名詞解釋

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反腐新視野
      責任編輯:Rose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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