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昨日已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鐵路系統內部人士昨日向記者稱,劉志軍的審理保密工作做得相當好,整個腐敗窩案沒有先審理其餘落馬官員而直接過渡到劉志軍有些意外。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志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該案,將擇日開庭審理。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具體開庭日期並未確定。
此前,本報曾獲悉鐵路系統內部通報了劉志軍涉嫌違紀的六大問題。這些問題既包括涉嫌收受賄賂等經濟問題,也包括政治問題和個人道德品德問題,其中多項問題與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有關。
通報中最嚴厲的一項稱劉志軍為丁書苗謀取中標30億元的項目,對中間人在工程投標活動收取咨詢費知情,對2010年第七屆世界高鐵大會中高鐵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丁書苗下屬公司)收取鐵路工程單位1000萬元贊助費知情。通報中還提及劉志軍涉嫌收取鐵路局4名幹部賄賂、收藏一定數量的現代名人字畫等經濟問題。
上述內部通報並沒有最終確定劉志軍的涉案金額,對多項涉案金額較大的違法違規案件也以「知情」為主。
涉案金額巨大,違規情節嚴重,劉志軍如何量刑成為關注焦點。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節選):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志軍大事記
對7·23動車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
2003年3月,在鐵路系統工作近20年的劉志軍被任命為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
2004年,劉志軍主持完成中國鐵路第五次大提速。
2007年,劉志軍主持中國鐵路實現第六次大提速。
2008年4月28日,由北京開往青島的T195次旅客列車因超速,機後9至17號列車車廂脫軌。事故導致70人死亡,416人受傷。事故發生後,劉志軍指出,全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杜絕嚴重事故的再次發生。
2008年10月,劉志軍要求各單位推進鐵路懲防腐敗體系建設,決不姑息任何腐敗分子。
2009年,劉志軍因4·28鐵路事故被國務院記過處分。
2011年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劉志軍被免去鐵道部黨組書記職務。同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免去其鐵道部部長職務。任命盛光祖為黨組書記、鐵道部部長。
2011年6月,中紀委表示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案件目前仍處調查階段。
2011年7月23日,北京南站開往福州站的D301次動車組列車與前行的杭州站開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動車組列車發生追尾事故,至7月29日已有40人死亡,約200人受傷。
2011年12月28日上午,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了對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負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另案一併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