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十餘年中,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通過干預招投標方式,為女晉商丁書苗在投資高鐵相關產業、中標鐵路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丁書苗通過向中標企業獲取「好處費」等方式,涉嫌從中非法獲利30億元。
據北京晚報報道,4月17日上午,丁書苗之女侯軍霞等5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他們被控非法經營罪。據瞭解,此案涉案數額30億元,劉志軍系列案件審判就此拉開帷幕。
辯護律師集體「封口」
這起舉國關注的系列案件審理,新聞記者並未能進入法庭旁聽庭審。記者上午在法院外圍試圖採訪辯護律師,但多名律師皆閉口不談。據記者瞭解,所有參加劉志軍系列案件訴訟的辯護律師,都在有關機關簽署了保密協議,被要求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情況。
今天審理的非法經營案共有5名被告人,丁書苗的女兒侯軍霞被列為第四被告人,其餘被告人多是在鐵路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擔任「中間人」角色的相關人員,而丁書苗本人並未被同案公訴。
以煤炭運輸起家的山西晉城女企業家丁書苗,是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視為中國高鐵及衍生項目重要既得利益者之一。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旗下企業涉足高鐵設備、影視廣告、酒店等多個領域。由該集團實際控制的山西金漢德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在武廣高鐵、鄭西高鐵及廣深港高鐵工程中均有中標項目。
丁書苗的暴富,與劉志軍密切相關。據報道,丁書苗在1997年通過時任北京鐵路局(微博)臨汾分局副分局長的羅金保,與時任鐵道部副部長的劉志軍相識。此後,劉志軍開始幫助丁書苗獲取車皮計劃,曾先後安排鐵道部運輸局原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蘇順虎、呼和浩特鐵路局原局長林奮強幫助丁書苗。2004年至2010年,丁書苗和她的兒子,通過倒賣車皮計劃和利用車皮計劃從事煤炭經營,獲利約4.4億元。
當劉志軍「大跨度」發展高鐵時,丁書苗的生意也進入了高鐵領域。丁書苗與劉志軍的合作方式是干預招投標。由丁書苗指定相關國有企業,劉志軍幫助這些企業中標,丁按照工程標的額1.5%至3.8%的比例收取好處費。
劉志軍先後干預了50多單鐵路工程項目招投標,丁書苗指定的20多家國有企業中標,工程標的額超過1700億元。丁書苗共得「好處費」24億余元。此外,丁書苗還成立多家高鐵企業,通過劉志軍,牟取暴利。
2006年時,丁書苗與山西某國有企業合作成立了一個公司,投資高鐵輪對項目,丁書苗負責獲取鐵道部批文。後經劉志軍安排,鐵道部運輸局原局長張曙光等人簽發了相關批文,丁書苗因此得到了合作公司60%的股份,價值近1億元。
在高鐵衍生項目上,丁書苗也得到了劉志軍的幫助。2008年,丁書苗成立高鐵傳媒廣告公司,獨家獲得高鐵車站LED屏等廣告業務。2011年年初,丁書苗被有關部門帶走調查。
丁書苗被另案處理
2012年8月,鐵路系統內部通報了劉志軍違紀問題,通報中最嚴厲的一項稱,劉志軍涉嫌為丁書苗謀取中標了30億元的項目,對中間人在工程投標活動中收取咨詢費知情,對丁書苗控制的高鐵傳媒在世界高鐵大會上收取施工單位1000萬元贊助費知情。有關部門查辦劉志軍案時曾通報稱,劉志軍濫用職權幫助北京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丁書苗獲取巨額非法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劉志軍此次被公訴,其涉嫌的濫用職權罪也是濫用職權幫助丁書苗非法獲利30億余元。1997年至2010年間,劉志軍涉嫌濫用職權,為丁書苗在投資高鐵相關產業、中標鐵路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丁書苗涉嫌從中非法獲利30億余元。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
為丁書苗攫取巨額利益的背後,劉志軍與丁書苗之間到底有什麼樣的利益往來?
在劉志軍涉嫌受賄的事實中,有一項提到丁書苗:劉志軍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丁書苗獲取鐵路運力,使丁書苗及其孩子從中獲利幾億元人民幣,丁書苗按劉志軍的要求,出資4000餘萬元,為劉志軍運作相關事項。丁書苗出巨資為劉志軍運作的事項,就包括劉志軍讓丁書苗「撈」鐵道部落馬官員何洪達,丁為此先後花費約4400萬元,不過被騙。去年3月,北京市二中院審理了這起詐騙案。據檢方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間,劉琳等人以幫助何洪達疏通關係、獲從輕處理為名,虛構自己為辦此事花費巨額資金的事實,騙取丁書苗及其女兒侯軍霞4000多萬元。不過,這一事實並不屬於劉志軍與丁書苗之間直接的利益輸送。
法律人士分析,丁書苗依仗劉志軍權力獲取30億元非法利益,對於這筆數額,丁書苗女兒等人被訴非法經營罪,劉志軍被訴濫用職權罪,則可能意味著控方並未掌握劉志軍從中分得利益的實據。
有報道稱,劉志軍落馬後曾說,他幫助丁書苗把企業做大做強,是為自己的仕途打造經濟基礎,以備在他需要的時候,丁書苗能為他奔走,並用金錢鋪路。而鐵路系統內部通報稱,劉志軍道德敗壞,玩弄多名女性,有三名即為丁書苗介紹。
據記者瞭解,丁書苗的案件尚未進入起訴階段。
檢方指控適用「口袋罪」
今天丁書苗女兒等人受審,被控以非法經營罪,這是《刑法》設立非法經營罪後,首度適用於此類行為的指控。
法律人士分析,如果丁書苗借助劉志軍權力斂財,又對劉志軍無直接利益輸送,則在適用罪名上存在難點。而非法經營罪則具有「口袋罪」特徵。非法經營罪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個「口袋罪」的規定,由於「經營」的含義相當寬泛,這個富有彈性的條款尚無立法解釋加以限制,從而給司法機關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餘地。司法實踐中,非法經營罪第四項之規定正越來越多地被援引,作為對刑法沒有明文具體規定的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非法經營行為定罪的法律依據。
也有法律人士認為,此案案情其實與串通投標罪相近,該罪是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從處罰結果上看,兩個罪名相比較,串通投標罪最高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非法經營罪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意味著,如果非法經營罪名成立,被告人將在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同時將面臨巨額的財產刑處罰。
據悉,案件預計會審理一天。另據記者瞭解,劉志軍案發後,鐵路系統另被查出9名領導幹部系列腐敗案,該系列案件可能將在河北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