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黃勝在擔任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陞等方面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收受國科(齊河)投資有限公司等21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23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
據新華網報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黃勝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於其在案發後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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