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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王書金供述姦殺時不知聶案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6-2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王書金的辯護律師朱愛民稱,休庭後,河北省高院還未通知他前去查閱案卷,何時再開庭審理,也是待定。河北省高院稱,開庭時間將會及時在官方微博上公佈。

據新京報報道,針對「聶樹斌案」的調查是否有結果,河北省高院回應稱目前沒有相關消息。聶樹斌因涉姦殺案於1995年被槍斃,10年後,王書金供認自己才是該案真兇,並在一審後就此上訴,引發社會關注。

河北高院:官微將及時發佈開庭時間

6月25日上午,王書金案二審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中院再次開庭。檢方當庭出示了聶樹斌案中被害人屍檢報告等部分證據,力證王書金非聶案真兇。

因是首次看到這些證據,且都是複印件,辯護律師朱愛民休庭查閱聶樹斌案案卷的請求獲准。

「我還沒有接到河北省高院前去查閱聶樹斌案案卷的通知。」昨日下午,朱愛民稱,因河北高院要從檢察院調取卷宗後,才會通知他閱卷,「具體何時會讓我查閱,並沒有法律規定」。

就再次開庭的時間,朱愛民也稱,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說,法院會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以及與律師的溝通情況,來確定開庭時間。但「具體的開庭日期,由法官根據審理的情況來掌握」。

河北省高院宣傳處的一名工作人員也稱,「一旦開庭時間定下,將會通過官方微博及時發佈」。

辯護律師:檢方證據存「先天不足」

對於檢方在庭審中出示的聶樹斌案屍檢報告、現場勘驗筆錄、被害人家屬筆錄等新證據,朱愛民表示既感到欣喜,又發現這些證據材料的問題。朱愛民說,上述材料顯示聶樹斌案案卷做得非常粗糙,可以稱之為「先天不足」,不合形式要件。

其中在屍檢報告中,兩個法醫一個有簽字無章,一個有章無簽字,且章也為私章。「現場勘查筆錄中,居然連方位示意圖都沒有。」朱愛民說,「這從程序上就存在瑕疵,何以能讓人信服。」

王書金供認為聶樹斌案真兇後,河北相關部門曾表示調查該案,但8年後也未公佈結果。對此,河北省高院宣傳處昨日回應稱:「目前還沒有得到相關業務部門的消息,具體是不是再查,他們也不清楚。」

疑點

1 自認真兇為多活幾年?「王書金供述時不知聶樹斌案」

在王書金案二審再次開庭前後,有人認為,王書金之前已知聶樹斌案,被抓後自知難逃一死,而自認聶案真兇,目的就是故意製造聶案懸疑,讓法院一時無法對自己進行終審判決。

「這種說法是不合適的。」朱愛民稱,第一次會見王書金時,王就和他說自己主動供述時,「根本就不知道有聶樹斌這個人,也不知道聶樹斌因為他做的案子已被執行死刑10年。」

朱愛民還再三強調稱,王書金是在被河南警方抓到並移交至河北廣平警方後,主動供述了聶樹斌案是其所為,並且直到供述結束後,才從辦案民警處得知聶樹斌案。

在得知之後,王書金仍堅持「聶樹斌案」是其所為。朱愛民轉述王的話稱「自己做的事,自己就要承擔,不是為別人開脫」。

2 聶樹斌案過分依賴供述?「判決書缺失證據說理不充分」

根據1994年10月26日《石家莊日報》刊登的一篇題為《青紗帳迷案》的文章報道:1994年8月5日康某失蹤,8月10日其父報案,8月11日石家莊市郊區公安分局100多名幹警在一塊玉米地裡發現了屍體,認定為強姦殺人案。

報道稱警方根據「一騎藍色山地車男青年到處遊蕩,還尾隨青年婦女」的線索,鎖定聶樹斌。

「他只承認曾調戲過婦女,拒不交代其他問題。幹警們巧妙運用攻心戰術和證據,經過一個星期的突審,這個凶殘的犯罪分子終於在9月29日供述了攔路強姦殺人的罪行。」該篇報道如此敘述。

據聶樹斌案再審期間辯護人李樹亭介紹,本案是1994年8月5日案發的,直到8月11日才發現遺體。由於期間正值盛夏,且曾有過大量降雨,以至於屍體被發現時已經高度腐爛,更無從在泥濘的路面上提取鞋印等客觀證據。

對此,據聶樹斌的母親描述,其兒子曾托律師帶出話來說認罪「都是打的」。

李樹亭也表示,正是由於客觀環境發生巨大變化,造成了本案高度依賴言詞證據。此前案件在一審、二審期間,由於本案涉及姦殺女性而沒有公開庭審,而判決書也沒有載明到底依據了除言詞證據外的哪些客觀證據,使得案情更加撲朔迷離。

對此,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稱,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書不能說不行,但「太簡單,太草率,關鍵證據以及被告人供述不寫進判決書,說理不充分」。

3 聶樹斌案為何無DNA鑒定?DNA鑒定運用當時不普及

根據聶樹斌案判決書,可以發現,認定聶樹斌構成犯罪的證據包括:有罪供述、指認現場、現場勘查、確認被害人衣物、證人證言等。

對此,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人員、尚權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毛立新表示,縱觀目前披露的全案證據沒手印、沒腳印、沒精斑,也沒有做DNA鑒定,連康某系被誰姦殺的都不知道。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學權,曾主持教育部2007年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項目《DNA證據研究》。其介紹,1987年英國首次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引入了DNA鑒定技術,國內緊隨其後於1988年在遼寧的一起強姦案件中開始使用,但直到九十年代初,我國對此技術運用並不普及。

究其原因,陳學權表示有三點:一是作為新技術,司法機關認識和接受需要一個過程;二是受技術限制,當時地、縣司法機關不具備此技術,且該技術對檢材要求高。以趙作海案為例,當時地方司法機關將此案的檢材送往公安部鑒定,但受當時技術條件的限制,公安部未能做出鑒定;三是當時DNA鑒定的成本較高,而各地的辦案經費又都有限。

基於上述種種原因,陳學權指出當時政策層面對於命案是否需要進行DNA鑒定並沒有做出硬性規定,不過近些年伴隨佘祥林、趙作海等冤案的出現,司法機關針對死刑案件的指導意見已漸趨明朗,即命案原則上都要進行DNA鑒定。不過陳學權同時強調,DNA並不是唯一的手段,如果其他證據確實、充分,沒有DNA證據,也能定案;反過來,即便有DNA證據,但其他證據缺失,也不能定罪,例如在強姦案件中,即便被害人身體上留下了被告人的DNA,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性關係的發生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也不能定罪。

      責任編輯:Fa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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