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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系十八大以來首位受審正部級官員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7-0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新快報報道,近日,記者就社會各界關心的問題採訪了該案的審判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白山雲。

案情與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陞、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餘萬元;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庭辯焦點:丁羽心花4900萬元為劉辦事如何定性?

法院認定屬權錢交易,應以受賄論處

問:據媒體報道稱,開庭審理時公訴人和劉志軍的辯護人爭議的焦點是在劉志軍受賄的6400餘萬元中,有4900萬元是丁羽心為劉志軍辦事所用,對此劉志軍是否構成受賄罪?

白山云:(該案的審判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下同)這筆事實的定性確實是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劉志軍授意丁羽心為其疏通關係解決相關事宜,丁羽心為此花費49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證實,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為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提供了幫助;劉志軍為防止有關部門正在辦理的何洪達案牽連自己,以及為自己職務調整創造條件,授意丁羽心疏通關係。劉志軍供認其事先明知丁羽心運作上述事項需花費巨資,且事後丁羽心亦將花費數千萬元的情況告知了劉志軍,劉志軍雖未直接佔有該款,但該款是丁羽心根據劉志軍的授意、為劉志軍的利益而花費;丁羽心的證言亦證實,其花巨資為劉志軍辦事,是對劉志軍幫助其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的回報。綜上,劉志軍雖未直接佔有上述錢款,但其行為本質上屬於權錢交易性質,法院據此認定劉志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司法實踐中,類似行為也都是按受賄罪來認定的。

判刑依據:受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為何不判死?

主動認罪、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

問:劉志軍受賄6400餘萬元,法院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基於什麼理由?

答:劉志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論罪應對其判處死刑。法院之所以對劉志軍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基於劉志軍具有以下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第一,劉志軍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且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分子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經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第二,案發後劉志軍及其家屬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其受賄贓款大部分已追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賄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第三,劉志軍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案情以及劉志軍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認為對劉志軍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故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新華時評:十八大以來第一個正部級官員受審

給各級領導幹部敲響振聾發聵的警鐘

7月8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劉志軍被一審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一判決表明了人民法院嚴懲腐敗,「老虎」「蒼蠅」一起打的態度,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再次給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敲響了振聾發聵的警鐘。

從劉志軍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來看,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之前,就有嚴重的犯罪行為。他在擔任基層鐵路分局局長後,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的職級晉陞提供幫助,為相關企業謀取特殊利益,從中多次收受巨額賄賂。隨著職務陞遷,權力變大,劉志軍為自己、為他人謀利的「力度」越來越大,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至案發時,他濫用職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460餘萬元,對國家清廉形象造成了極大損害,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罪大惡極,依法應當嚴懲。

劉志軍案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個正部長級領導幹部受賄、濫用職權案件。對劉志軍的依法審判,體現了黨中央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的決心和力度。當前,全國各地都在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活動,劉志軍案一審的審理和判決,給全體黨員提供了一個最新的反面教材,也再次敲響了反腐倡廉的警鐘:對於腐敗分子,不論是誰,不管職務有多高、隱藏有多深,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責任編輯:曾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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