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從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瞭解到,20日18時24分,一名山東籍殘疾人在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引爆自製爆炸裝置,造成本人受傷,未傷及周圍其他人。
據瞭解,這名殘疾人來自山東菏澤,名叫冀中星。20日18時24分,在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到達大廳B出口外,引爆了自製的類似鞭炮的爆炸裝置,造成本人胳膊受傷,未造成周圍人員傷亡,傷者及時得到救治。
據羊城晚報報道,首都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此事未對首都機場運營秩序造成影響。雖然爆炸現場大廳被封圍,但首都機場開闢了其他路徑供進出港旅客使用,機場秩序良好。
經公安機關初步核實,在首都機場引爆自製爆炸裝置的男子叫冀中星,1979年生,山東菏澤人,曾在廣東打工生活,因覺得受到不公正對待上訪十多年。
此間民航業內專家呼籲,不能採取傷及無辜的極端處理方式來「出氣」,擾亂公共秩序。
曾經信訪三次 並獲10萬元救助
冀中星當年在東莞的生活是怎樣的?他究竟在東莞遭遇過什麼事?昨晚11時40分,東莞市加強信訪工作和維護社會穩定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了《關於網傳冀中星在東莞致傷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稱冀中星及其家人有過三次信訪記錄,2010年3月30日,厚街鎮公安分局曾救助過冀中星10萬元,並當場簽訂了保證書,保證今後不再因為此事而到有關部門進行上訪。
《報告》中稱,2005年6月28日凌晨3時,冀中星曾在厚街新塘治安隊門口受傷。經調查,冀中星於當日凌晨2時40分在厚街從事摩托車載客,途中因害怕警察查車,與厚街新塘村治安隊員發生碰撞,倒地受傷。當時,冀中星認為其受傷是村委會治安隊員毆打所致。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就自己與厚街鎮新塘村委會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向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新塘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38266.99元。
「2007年7月26日,經東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冀中星的舉證不足,事實不符,駁回了冀中星的訴求,判其敗訴。之後冀中星不服,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進行審理。」《報告》稱,經審理,2008年1月3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認為「冀中星雖然存在傷殘的情況,但是冀中星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實其所受的傷殘是因新塘村委會治安隊員毆打所致,故對於冀中星要求新塘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6374元,由上訴人冀中星負擔。經冀中星申請,本院同意其免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隨後,冀中星進行了上訪。《報告》稱,2009年9月,冀中星進京到中央政法委上訪,中央政法委轉交東莞市政法委辦理,市委政法委將該案轉市公安局辦理。考慮到冀中星家庭困難,經東莞市公安局協調,2010年3月30日,厚街鎮公安分局救助冀中星10萬元,冀中星對東莞的救助表示感謝,並當場簽訂了保證書,保證今後不再因為此事而到有關部門進行上訪。
據悉,經過東莞市信訪局、市公安局核實,冀中星及其家人信訪記錄共有三次:一是2005年7月8日到厚街鎮公安分局上訪,二是2009年9月致信中央政法委,三是2013年7月17日,東莞市信訪局收到國家信訪局轉來冀中星在國家信訪局網上的投訴信。是否有到省上訪的情況,需省信訪局核查才能獲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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