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公安部25日要求嚴懲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對揚言實施放火、爆炸等極端暴力行為的人依法嚴肅處理。就在這兩天,女歌手吳虹飛因為發微博宣稱「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會和建委,而且要把她不肯說出名字的人「炸沒了上新聞」,被北京警方治安拘留。在各地連續發生濫殺無辜的報復社會案件之時,公安部的要求和北京警方抓吳虹飛都發出了標誌性的信號。
據環球時報報道,連續發生的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已成當前突出問題,至少輿論場給人們的感覺是這樣。然而值得深思的是,輿論的態度相當分裂,對吳虹飛「該不該抓」的爭論就反映了這一點。
警方拘留吳虹飛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針對「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法律依據,吳虹飛在當下敏感時刻發這種微博,危害尤其大。很多人都做了一個類比:如果吳虹飛是在美國互聯網上說同樣的話,對她的處罰決不僅僅是治安拘留,她很可能被判刑。
但認為「不該抓」的人則提出,吳虹飛發微博僅僅是「洩憤」,發個帖子就被抓屬於「因言獲罪」。即使她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樣和類似的情況在互聯網上有的是,警方單單抓她是「選擇性執法」。
這種爭論的發生反映了當下社會價值觀的混亂。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同互聯網上比較出格的洩憤話相比,吳虹飛那條微博的內容也是嚴重的。她有「想炸」的具體地點,而且暗示了有具體「想炸」的人。除了對具體目標構成威脅,她作為公眾人物還在敏感時刻向社會做了壞的示範。即使她真的只是「說氣話」,我們也看不到她應當被原諒、得到法律豁免的強有力理由。
這與言論自由扯不上關係。所有法治國家都不會允許這樣的威脅言論,打擊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和制裁相關威脅性言論不會以意識形態劃界。中國的法治建設方向應當是人們對於涉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言論更謹慎,而不是可以隨便揚言殺誰炸誰,這樣的社會共識不應被威脅者針對的目標是誰而擾亂。當暴力犯罪釀成事實時,更不應有歧義。
如今一些人在推動一種危險的泛價值取向:只要靶子是官方或官方人士,什麼樣的言行都是合理的,反對這樣的言行就是壓制民主。
這樣做是要倒撥中國社會建設的時鐘,把中國從法治建設的途中拉回到政治價值判斷高於一切的年代。殺人不一定是錯的,關鍵看殺的是誰。揚言殺人更不一定是錯的,只要被威脅者跟官方沾邊。這樣下去「官」早晚會被「有錢人」取代,還會被各個動盪時代曾成為鬥爭對象的人群和階層取代,今天的很多鬥爭者將會淪落成被鬥爭者,這條路不會有理性的終點。
誠然,社會戾氣總有體制的缺陷作為其深層原因的一部分。合法的表達渠道不暢,理性批評和維權效果不佳,降低了人們對合法渠道解決問題的期望值,反社會的言行因此有了更大市場。在與它們作鬥爭時,相應的體制內改革必須跟上,大量學者的這種呼籲應當引起足夠重視,切不可被當成耳旁風。
綜合治理需要在各個方向上的堅決行動,對官方加快改革的呼聲可謂此起彼伏。打擊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和制裁威脅實施暴力犯罪的言論同樣勢在必行。不會因為這個社會有問題,個人就有了違法胡來的理由。公安部門在發出這樣的強烈信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