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企業老總因單位行賄罪獲刑 受審牽出潛規則。利用手中的國家專項資金管理權,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被控在十年間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2454萬元。
據法制晚報報道,今年3月,陳柱兵因受賄罪在一中院受審,目前陳柱兵的案件尚未有結果。記者日前獲悉,4家向陳柱兵行賄的單位以及負責人分別獲刑。相關人員落馬,牽出行業潛規則,企業要拿項目獲得專項資金,就要先拿20%回扣行賄主管官員。
案發
財政部原處長 受賄2400多萬
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憑借手中掌握的國家專項資金管理權,存在多次索賄情節,被索賄公司還包括北京三元公司,其受賄行為大部分發生在援藏期間以及在對物聯網資金進行管理期間。
檢方指控,陳柱兵被控涉嫌9起受賄,數額總計為2454萬元。同時,陳柱兵在9項指控中,有6項存在索賄情節。
檢察機關認為,陳柱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本人職權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以受賄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財政部官方網站顯示, 陳柱兵所在的企業司,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中央財政支持有關行業的政策;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2013年3月,陳柱兵因涉嫌受賄罪在一中院受審,而向陳行賄的幾家單位和負責人,也因為向陳行賄而受審。
內幕
索賄多家企業 三元名列其中
陳柱兵到案後,檢方共指控其9項罪行,主要都是其為企業獲得政府專項資金提供幫助,向企業索取好處費。
9項罪行中,開始時間最早、持續時間也最長的是在2001年9月至2009年11月間的9年間。
在此期間,陳柱兵利用擔任財政部企業司工業處幹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承辦或管理冶金獨立礦山專項資金、乳粉臨時存儲財政貼息資金、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職務便利,夥同黃某索賄。
他們為湖南省懷化市某區獲得冶金礦山獨立專項資金、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獲得乳粉臨時存儲財政貼息資金、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獲得基本建設貸款貼息資金提供幫助,收取好處費155萬元。
援藏期間 向多家藏企索賄
陳柱兵在援藏期間,也沒閒著,繼續向藏企索賄。
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間,作為財政部選派到西藏自治區財政廳的援藏幹部,陳柱兵夥同另一名被告人為西藏自治區某公司獲得冶金獨立礦山專項資金,向財政部企業司工作人員提出予以關照,從而向該公司索取好處費206.5萬元。
而此後至2011年間,陳柱兵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為三家西藏自治區公司獲得冶金獨立礦山專項資金提供幫助,從上述公司獲得好處費777萬元,這也是數額最大的一筆。
2010年至2011年間,陳柱兵為西藏多家企業獲得服務業集聚功能區項目資金、國家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國家清潔生產示範項目補貼資金,向財政部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提出予以關照,向上述公司索取好處費589萬元。
陳柱兵還曾為四川一家乳業公司獲得乳粉臨時存儲貼息資金提供幫助,並索取好處費345萬元。
管物聯網資金 索賄科技公司
此外,陳柱兵還利用自己管理物聯網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向多家科技公司索賄。
2011年6月至10月間,陳柱兵利用擔任綜合處處長、管理物聯網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夥同另一被告人原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副總工程師卜凡金,為成都兩家公司、山東兩家公司獲得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提供幫助,索取上述公司好處費310萬元。
2011年6月間,陳柱兵收受西藏一家公司和四川一家公司的5萬元;2011年12月間,陳柱兵向一家科技公司索取好處費50萬元。
2008年至2012年3月,陳柱兵還以為湖北某公司獲得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向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工作人員提出予以關照為由,先後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好處費16.9萬元。
揭秘
項目審批有潛規則 要20%回扣
相關材料顯示,反貪部門在偵辦陳柱兵涉嫌受賄一案時,發現山東某公司的董事長房某和工程師楊某有涉嫌單位行賄罪。
2012年12月,房某被立案調查。
法院審理查明,房某為了使其所在的山東某公司(另案處理)申報的2011年國家物聯網專項資金得以批准,於2011年6月間與公司總工程師楊某(另案處理)一起送給時任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的陳柱兵和卜凡金(另案處理)好處費30萬元。
據陳柱兵交代,2010年9月,財政部聯合工信部推出了一個支持物聯網發展的專項資金的財政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聯網發展的會議上,他認識了作為專家參加會議的卜凡金。
後卜凡金與其商量,可以利用二人作為工信部評審專家和財政部主管官員的便利條件,通過幫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收好處費。
卜凡金的證言顯示,2010年,他作為工信部專家參加了財政部組織的國家支持物聯網發展專項戰略研究的會議,結識了陳柱兵。
2011年3月,陳柱兵讓其找家企業申請該專項資金,並在申請成功後向企業索要好處費,二人平分。於是,他就找總工程師楊某,說自己認識財政部的領導可以拿項目,但需要抽取20%的提成。
楊某承認,2011年6月,經請示房某,他帶著30萬元,在北京的一個招待所裡將錢交給卜凡金。卜凡金和陳柱兵都承認,30萬元全被陳柱兵帶回了家。之後,陳柱兵將房某公司申報的資金額度提高到300萬元。
近日,房某和楊某一審被判處緩刑。該單位因為單位行賄罪被判罰金20萬元。
軟件公司行賄 總經理獲緩刑
與該案相似,其他兩家被判刑的行賄單位,在案件發生時,也被陳柱兵索取了所批資金20%的好處費。
成都某軟件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某,為使本公司獲得2011年國家物聯網專項資金,送給時任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陳柱兵以及卜凡金好處費100萬元。
據羅某供述,2011年初,卜凡金稱羅某公司符合國家一個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的政策支持,讓其做好流程申報準備,並表示可以通過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陳柱兵,幫其公司獲得該筆資金,但提出該單位要拿出專項資金的20%作為好處費給陳柱兵,羅某表示同意。
2011年,羅某以個人名義向公司借款人民幣50萬元,在北京京嶺酒店將這筆錢交給卜凡金。
2011年10月,500萬元專項資金到賬後,羅某又以個人名義借款50萬元,後在日航酒店將內有現金人民幣50萬元的黑色雙肩電腦包交給卜凡金。
法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羅某緩刑,判處該單位罰金50萬元。
向藏企索賄
行賄者獲緩刑
陳柱兵在援藏期間也曾收取多筆賄款。在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工作的方某說,其與財政部援藏幹部陳柱兵及李某是朋友。
三人商量,利用陳柱兵瞭解財政部財政專項補貼資金的情況的便利條件,讓李某聯繫一些西藏企業申請國家財政專項補貼,方某和陳柱兵負責自治區和財政部的報批審批工作,申報成功後向企業要一些好處費。
2010年上半年,西藏某公司的張某告訴方某,該公司已向財政廳申報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扶持資金,方某表示可以幫忙,但要收取一定比例好處費。此後,張某獲得300萬元資金,拿出35%作為好處費交給方某。
2011年上半年,張某又向財政廳申報了清潔生產項目,希望方某等幫忙,並承諾按照40%比例支付好處費。此後,該公司獲得450萬元的資金審批。後該公司又申請一個國家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獲得財政部400萬元資金,此次的好處費比例是20%。
陳柱兵受審時表示,在援藏期間,具體都是哪些企業申報了資金,他記不清了。只記得從2007年開始,他共收到220萬元的好處費。每一個項目都是由李某聯繫相關企業,具體如何聯繫,拿了多少好處費,如何平分,他都不清楚。
張某因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緩刑,其負責的兩家單位分別被判處100萬元和40萬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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