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在其官方網頁發表了「行政長官處理政治委員官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及接受款待」的指引,要求官員申報私人利益,並對其問責,其中,對「私人利益」的定義涵蓋本人、家人、親屬或私交好友、所屬會所和協會的經濟和其他利益,也包括與該官員有私人或社交聯繫的任何群體等。
據中新網8月7日報道,新的「行政長官處理問責官員潛在利益衝突及款待」指引,當中要求問責官員申報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不但包括金錢利益,也包括官員與親屬或友好的聯繫,或其他交往或效忠,當中儘管不涉及經濟利益,但可左右官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的判斷,或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影響其判斷。
指引提出如果問責官員的投資或利益,與公務有實際或潛在有利益衝突,特首可要求官員放棄或減持相關利益,甚至要求將利益交予他人作「全權托管」,特首亦可指派另一名官員處理有關公務。
接受款待方面,問責官員得到特首許可後,可以受4類受限制的利益,即禮物、貸款、折扣及旅程,但金額以私交友好3000元(港幣 下同)為上限,其他人上限則為1500元,而借貸必須在30日內清還。特首處理申請時,要顧及批准會否惹起公眾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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