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短短一個多月時間,梅州一名紀委幹部多次收受他人1000多萬元的賄款。昨日,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對梅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原幹部吳漢林涉嫌受賄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案情
一個多月時間受賄7次
據新快報報道,被告人吳漢林出生於1982年,本科文化,被批捕前是梅州市司法局主任科員。2013年1月24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執行逮捕。2009年1月至2012年11月9日,吳漢林任梅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幹部。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漢林在梅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期間,利用其查辦案件之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魏某球、房某瑜共計人民幣1029萬元、港幣22萬元。
2012年6月,梅州市拍賣行副處級幹部魏某球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梅州市紀委調查。為得到時為梅州市紀委紀檢監察二室幹部吳漢林的關照,2012年7月1日晚,魏某球在梅州市火車站進城大道送給吳漢林人民幣4萬元。
2012年7月31日至9月10日,吳漢林利用其抽調至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4·09」專案組、調查梅縣嘉園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房某瑜涉嫌違法違紀之機,先後7次共收受房某瑜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25萬元、港幣22萬元。
案發後,偵查機關扣押其贓款人民幣631.9548萬元以及贓款購買的路虎極光、豐田銳志小轎車各一輛。
庭審
被告人自求判處10年監禁
檢方建議輕判無期徒刑
在法庭上,被告人吳漢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無異議。他在最後陳述中說:「我對我的罪行全部承認,這些犯罪事實如我所說,我很後悔,我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我誠心悔過,希望法庭對我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吳漢林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1029萬元,港幣22萬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情節嚴重,數額巨大,短時間內多次收受賄賂,短短一個多月,就收受了1000多萬,性質惡劣,本應嚴懲,鑒於其有自首情節,且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以及今天法庭開庭審理時有較好的認罪態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建議法庭判處其無期徒刑。
此案法院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