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姦上訴案今日在邯鄲中院宣判。法院認為王書金供述與檢方提供的「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多項證據不符。認定王書金不是聶樹斌案真兇。
據新華網報道,2005年1月,河北省廣平縣人王書金在河南被警方抓獲,他供述曾強姦多名婦女並殺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而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莊警方偵破,「兇手」聶樹斌已於1995年被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執行死刑。
因此,王書金案的出現使聶樹斌案重新受到高度關注,「一案兩凶」曾引發輿論對聶樹斌案司法公正性的質疑。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3月12日對王書金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書金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理由主要是「檢方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姦殺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7年依法受理並於當年曾進行了二審開庭。
今年6月25日和7月1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書金案進行了二審第二次和第三次開庭。
檢方列舉四大證據證明王書金非真兇
在7月10日的庭審上,公訴方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首先出示了四組證據,認為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姦殺人案並非王書金所為,第一組證據是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現場勘查筆錄及屍檢報告,第二組證據是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被害人康某某親屬及同事的證言,第三組證據是被害人康某某同事證言及與王書金同時在石家莊打工的工友證言,第四組證據是公安機關依法訊問王書金時取得的王書金本人三份供述。
檢方認為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並非王書金所為,理由主要有四條:
第一,當時被害人屍體身穿白色背心,腳穿尼龍襪,頸部壓有玉米秸,拿開玉米秸後,可見一件花襯衣纏繞在頸部。王書金卻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沒供述被害人頸部纏繞花襯衣。
第二,被害人全身未發現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書金卻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後跺胸腹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屍體不可能沒有骨折。
第三,該案案發於1994年8月5日下午5點以後。被害人下午上班,5點下班與同事一起洗澡後,騎車沿新華路至孔寨村之間的土路回家,途中經過案發地遇害。王書金卻始終供述是在中午2點左右作案。
第四,被害人身高1米52,王書金卻供述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王書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辯方堅稱王書金是真兇
王書金辯護律師朱愛民在法庭上表示,王書金案2007年一審後,當事人王書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辯方認為原判認定的王書金三起故意殺人、強姦犯罪事實屬自首,應從輕處罰;另外最重要的一點是,王書金所供述的在石家莊市西郊強姦殺人案,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屬重大立功,應從輕處罰。這次是二審再次開庭,辯方依然堅持原來的觀點。
朱愛民發表意見時說,王書金對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的供述是在沒有外界信息來源的情況下做出的,王書金對犯罪現場的描述與現場勘查筆錄高度吻合。朱愛民認為,檢方提出的一些細節問題與王書金供述有出入,應考慮到事件已過去19年,普通人記憶力有所衰退,不能苛求細節完全準確。
朱愛民還認為檢方出示的部分證據有瑕疵,比如屍檢報告上本來應該有兩名工作人員的簽名,但出具的屍檢報告上只有一名工作人員的簽名,另一名工作人員是蓋的印章。另外檢方出示的關鍵物證「花襯衣」只有照片,沒有實物。
王書金另一名辯護律師彭思源認為,王書金對石家莊西郊玉米地這起案件的供述的目的和意義不在這起案件的本身,王書金沒有因為公訴機關對這起案件不予指控而心存僥倖或者沾沾自喜,而是遵循了實事求是的這一基本原則,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應該認定這種行為有利於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和法律價值。
王書金本人在最後陳述時說,自己是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的兇手,他請求法庭認定這個事實。他同時表示,自己從小沒有受到正確的教育,家裡對他管理不夠,他也不學好,造成了犯罪。現在特別後悔。他說:「我希望把有些事情澄清,但我也知道有些事現在也沒辦法證實。」
真兇究竟是誰?
7月10日的庭審從上午9時開始,前半段就殺人事實部分進行了公開審理,後半段就強姦事實部分進行了不公開審理,中午12時30分許,審判長宣佈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從專業角度看,僅憑現有證據的確很難認定王書金就是聶樹斌案真兇,但即使如此,公眾對聶樹斌案仍有疑問,政法部門應該及時給出一個答覆。
聶樹斌案代理律師劉博今在此次開庭前就預測說,法庭應該不會判定王書金是聶樹斌案的真兇,畢竟僅憑他本人的口供證明案件是其作為過於牽強,這是疑罪從無法治精神的體現。
旁聽的河北省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河北張金龍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金龍表示,在法庭上訴辯雙方表現的都很好,法庭對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進行了很好的保護,律師顯然也做了精心準備。張金龍認為,從法庭陳述來看,目前證明王書金是真兇的依據只有他本人供述,這與當前刑事訴訟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這是對辯方最不利的地方。
「案子發生在1994年,物是人非改變太大,當時的辦案證據標準又跟現在不一樣,訴辯雙方在法庭上爭辯的很多情況確實很難徹底搞清楚。」旁聽的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教師王韜在庭審結束後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