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近日,《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法律制度研究》課題組專家提出,未來反腐重點是預防貪官外逃,對幫貪官製造虛假理由,騙取管理機構的批准,實現其外逃目的的行為,應以「虛假陳述罪」給予懲罰。
據法制晚報報道,《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法律制度研究》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其負責人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陳磊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目前的腐敗黑數(指沒有被查出來的腐敗案件占當前腐敗案件的比例)保守地說也在80%以上,涉及到各行各業,如醫療、教育等。
其中,貪官外逃已成為中國反腐領域的「重災區」。
貪官一旦逃出國門,我國對其本人和財產就再無執法權,人難抓,贓款難以追回,不但使執法和司法成本驟增,更易誤導其他貪官,覺得只要逃出去,人和財產就都安全了。
所以,未來應把反腐重點放在預防貪官外逃上。
貪官外逃,比較常見的方式是通過假身份證辦真護照,還有就是以合法的帶團訪問或出國考察為理由順利出境,但到了國外就突然轉向潛逃。
貪官都是掌握權力的人,可以打通很多關係和渠道。
同時,也有很多人為貪官提供方便,如幫其洗錢、轉移身份、提供放行方便等,常常是紀檢部門剛開始查,貪官便能聞風而逃。
立法建議
設「虛假陳述罪」懲治貪官外逃幫兇
陳磊認為,為預防貪官外逃,應加強相關的證明文件的管理,有必要設一個「虛假陳述罪」。
目前我國刑法只有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虛假陳述罪」是中間環節的犯罪,比如公務員出國要報批,那麼他提供虛假的理由,如去國外看病等,騙取管理機構的批准,就是虛假陳述行為。
如果設有較為嚴厲的「虛假陳述罪」,即使領導讓下屬為其造假,下屬也不敢自毀前程。
同時,我國的身份管理制度也存在較大問題,辦假證很容易,而且也可以使用。
陳磊建議,應借鑒美國的社會安全號碼制度,改革現有的身份管理制度,將所有涉及個人生存和發展的信息與唯一的安全號碼綁定,並且以指紋固定,用於國民身份辨識。
監控公務員大額資金流動
金融機構目前對大額的現金異動都有管理,但執行存在問題。在加拿大,1萬美元以上資金流動就須報監察機構,我國是否能更嚴格一些,應規定金融機構凡有大額異動,如5萬元或10萬元的變動,特別是涉及到公務員和其親屬的,應全部與紀檢監察機構掛鉤。
應建立一個信息化平台,公務員及其親屬只要在金錢上有異動,平台就有所反應。
陳磊建議,公務人員應每人只能設一個戶頭,把所有錢都存在一家指定銀行,把所有財產都申報到這個地方,在銀行專門設立公務人員管理平台,對大額存款要能有效追蹤,事後追償也會容易些。
財產申報要向社會公開
陳磊認為,財產申報是未來最有效的方法。
要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如果認為某位官員可能涉嫌貪腐,利害關係人(如行政相對人或其他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名官員涉嫌腐敗的人)可以申請查財產。當然,申請查閱要有一個完善的程序。
首先,公民認為某位官員有貪腐嫌疑要提供足夠證據,其次,需有一定保密程序。保密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未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公佈其身份信息;二是查閱出來的信息在未經查證前不得向社會公佈。
設專門機構防貪官外逃
目前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夠,各部門各管一頭,有必要專門針對貪官外逃建立一個專門的辦公室,由中紀委或最高檢牽頭,其他部門如司法部、央行、公安部等掌握的信息全向這裡匯總。
如央行發現哪位官員的賬戶有異動,出入境發現誰可能是多重護照、雙重身份,或是發現誰多買了一套房等,都可立即監測。
反腐進展
外逃一年沒收國內房產
2008年,最高檢開闢了一種「勸返」的追逃模式,通過做外逃貪官親友的工作,感化外逃貪官主動回國。
此外,2012年,我國修訂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專門針對貪官外逃進行了程序上的規定,建立了對財產缺席審判制度。
貪官外逃了,無法對人進行審判,但可以對犯罪事實和錢進行審判。法院會通緝一年,外逃貪官一年內不歸案,法院可缺席審判,宣佈沒收其在國內的財產,比如房產及其他不動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