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興摔童案被告人韓磊通過律師遞交了書面上訴狀,認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據新京報報道,9月25日,北京一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韓磊,李明因窩藏罪,及前罪未執行完畢刑罰,獲刑5年(本報9月26日報道)。
韓磊希望積極賠償獲諒解
早在本案宣判的當天上午,韓磊在被送回看守所之前要求單獨見一面承辦法官,其間,其強調自己不服判決結果,將提出上訴。
昨日上午,韓磊的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韓磊。
律師轉述韓磊的話,其精神穩定、各方面已經比較能適應,最強烈的念頭就是不認可本案的定罪量刑,希望能盡快接觸到被害人父母,通過積極賠償求得他們的諒解。
經過與韓磊商議,昨天下午,律師到北京一中院遞交了書面上訴狀,「請求查清事實,對被告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上訴狀顯示,韓磊共提出了七個上訴理由,包括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殺人故意、到案後一直都堅稱自己沒有看到小孩、被害人母親是否存在過錯等。據瞭解,韓磊的上訴理由,與一審開庭時律師當庭發表的辯護意見大致相同。
同案被告人未上訴
律師表示,韓磊從案發到現在,一直都承認自己做了錯事,願意為這場悲劇承擔責任,也確實表達過求死之心。但是,就像韓磊在歷次供述中所提到的,他當時因為醉酒、憤怒等原因,並不知道自己摔的是孩子,因此並不認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也正是基於此,韓磊才要提出上訴。
目前,該案另一被告人李明,在宣判後表示不上訴,也未遞交上訴狀。
背景
一審法院五大依據判死刑
韓磊本人系近視,且案發前確實曾經飲酒。案發前是韓磊給李明指路開車從飯店到歌廳,作案後乘李明的車離開現場時,給不認識其住處的李明指路,即韓磊在案發前後均處於言行正常意識清醒狀態;
韓磊返回其住處後並無異常,沒有醉酒表現;
韓磊在庭審中可清楚供述其案發前行為、案發時與李某爭執經過、摔孩子(韓磊稱是車內東西)的經過以及作案後逃跑的經過;
從案發現場條件及屍檢鑒定看,被害人孫某某身高99厘米,案發時其坐在嬰兒車中無任何遮擋,雖案發時處於晚間,但通過監控可看出案發周邊有大排檔燈光及來往車輛車燈燈光,最主要的是嬰兒車停在李明車前很近的地方,李明的車一直開著車燈,嬰兒車與韓磊所稱購物車從外形上的明顯差別是眾所周知的;
韓磊案發時戴眼鏡,作案時繞到嬰兒車正面,面對面將坐在車中的孫某某抓起後摔在地上。
大興摔童案(法院查明)
7月23日晚,韓磊與李明等人吃飯飲酒後,乘坐李明駕駛的車去歌廳唱歌。當天20時50分許,李明欲在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一公交站站台附近停車。當時,李某帶著坐在嬰兒車內的女兒孫某某(歿年2歲10個月)正在該公交車站候車。韓磊認為李某及其嬰兒車阻擋了停車路線,下車與李某交涉、爭執,並將李某打倒在地,繞至嬰兒車正面,面對面將孫某某從嬰兒車內抓起後、舉過頭頂猛摔在地,致孫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明目睹韓磊上述行為後,駕車帶韓磊逃離現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