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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律師準備起訴廣東省公安廳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0-1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10月15日,北京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冀中星構成爆炸罪,有期徒刑6年。法院認為,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採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據湖北日報報道,今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製爆炸裝置至首都機場並最終發生爆炸,其本人重傷、一名民警輕傷。9月17日,北京朝陽法院對冀中星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於10月15日做出一審判決,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認定冀中星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過失犯罪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劉曉原曾在辯護意見中指出,被告人是過失引發爆炸。法院最後則認定冀中星系故意引發爆炸,判決書認為,「被告人冀中星來北京前積極準備」,「從被告人冀中星到案發現場後的行為表現來看……其行為逐步升級」,「被告人冀中星作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應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爆炸後果的發生」。

法院同時稱,考慮冀中星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在案發現場讓周圍人遠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

「法庭在判決中,對有關事情起因的部分完全沒有採納。」劉曉原10月15日說,在他的辯護意見當中,有關冀中星案的起因是一個重點的辯護內容,並指出,「迴避案件的作案動機和起因,不利於搞清楚案件事實。」對於輕判一說,劉曉原並不認同。

冀中星案起因於八年前。冀中星在廣東東莞遭人毆打致殘,並隨之開始漫長的維權之路,最終引發首都機場爆炸案。法庭則認為,案發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截至發稿時,冀中星是否上訴尚未確定。不過,作為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在詳細梳理案件起因之後,劉曉原認為:「如果在冀中星遭遇不公之後,司法系統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能夠做出公正的處理,這場爆炸也不會發生。」

首都機場爆炸案發生後,廣東省公安廳曾責成東莞方面對冀中星事件進行徹底調查。但在今年9月12日,廣東省公安廳拒絕了冀中星有關公開調查結果的信息公開申請。

「我們已經準備起訴廣東省公安廳,要求其公開調查結果。」劉曉原告訴記者。

      責任編輯:朵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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