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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利誘幼女發生關係屬強姦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0-2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明確規定,將嚴懲「校園性侵」等犯罪行為,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

據中新網報道,針對近年來頻繁發生的「校園性侵」等犯罪行為,《意見》第21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

社會生活中,一些人以金錢財物為誘餌或者交換條件,對幼女進行姦淫,《意見》指出不能以是否給付幼女金錢財物作為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的界限。《意見》第20條明確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確立了特殊保護原則,實踐中,已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少女雖然比幼女的認知、判斷能力有所增強,但其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學習和物質條件方面對監護人、教師等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存在一定的服從、依賴關係,容易在非自願狀態下受到性侵害。《意見》第21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已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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