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
據中新網報道,《意見》規定,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意見》共34條,通篇體現「最高限度保護」、「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導思想,著重從依法嚴懲性侵害犯罪、加大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力度兩個主要方面做了規定,要求嚴厲懲處性侵害幼女行為。
幼女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發育成熟,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且一旦遭受性侵害,會給其一生幸福蒙上陰影,危害後果十分嚴重。對幼女進行特殊保護是世界各國的基本共識。以強姦罪為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構成強姦罪,不要求採取強制手段實施,對於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任何其他強制手段與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無論是否「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都要以強姦罪論處,從重處罰。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而以各種理由辯解是與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給審查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一定困難。《意見》第19條第一款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意見》制定過程中,各方普遍反映,應當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幼女予以絕對保護,而且該年齡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徵也較為明顯。《意見》第19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為了加大對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幼女的保護力度,同時考慮該年齡段幼女的身心發育特點,《意見》第19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上述規定既是我國一貫重視幼女保護刑事政策的傳承和延伸,也契合了當今各國強化幼女權益保護的世界潮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