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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高校「去行政化」章程獲批准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1-2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教育部首批核准了中國人民大學等6所高校的章程。教育部昨天為此召開了新聞發佈會,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權利,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關鍵環節。章程絕不是一紙空文,如果不按章程辦事,會有各種糾錯機制。按照計劃,包括北大清華在內的所有985高校需於明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全國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於去年初出台,按照計劃,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東華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武漢理工大學和華中師範大學於今年8月拿出了初稿,在經過公開徵求意見、修訂後,於近日獲得教育部核准。

早在去年初《暫行辦法》出台時,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就用「憲章」一詞來說明高校章程的性質,表示「高校的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以章程明確界定與學校的關係,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在昨天的發佈會上,孫霄兵再次強調,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規定,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權利。有關專家認為,「政校分開」是各校章程中普遍的精髓所在,也是社會呼籲已久的「去行政化」的體現。

核心

人民大學明確校長7項職責

昨天頒布的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中,人民大學是唯一一所在京高校。北京青年報記者詳細查閱了《中國人民大學章程(試行)》,發現章程共分序言、總則、學生、教職員工、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財務資產和後勤、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10部分。其中比較引人關注的章節是明確規定了學校的8項辦學自主權和校長的7項職責,其中廣受社會關注的「去行政化」意味明顯。

自主辦學 去行政化意味明確

章程規定的八項自主辦學權包括:在招生方面,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在學科設置方面,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在教材建設方面,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此外,在海外交流、機構設置、財產自主管理等方面,也都做出較為詳細規定。特別是在機構設置方面,章程指出,「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到,自主辦學、去行政化的意味尤為明確。

校長主持辦公會 最後決定由本人「拍板」

章程的另一大亮點是規定了校長的七大職責或者說是對應的權力。包括方案實施權;審定制度權;推薦副校長人選權;聘任與解聘教師權;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權;校長辦公會議決策權;其他重要事項決定權等。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對於校長的辦公會決策權,章程特別做出了詳細解釋:「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決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後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北青報記者發現,章程的去行政化還體現在有關學術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的 「教授治校」的思路上。章程規定,人大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其職責包括「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審議推薦科研項目;維護學術道德」等。人才培養委員會負責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和學生管理等工作。

學生另有九項權利

章程第二章「學生」規定了人大學生享有的9項權利,例如「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以及6項義務,例如「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人大章程摘錄

校長的主要職責

方案實施權: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

審定制度權:組織有關學校招生、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管理運行的各項工作,審定相關規章制度;

推薦副校長人選權: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聘任與解聘教師權: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權: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

校長辦公會議決策權:主持校

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決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後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其他重要事項決定權: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責任編輯: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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