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今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召開,聽取了市政府關於《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的說明及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
據法制晚報報道,經過審議,市人大針對運營安全公共治理機制、安全檢查、禁止性行為、保護區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見,包括建議恢復在草案中刪除的「地鐵內禁止飲食」條款,並對勸阻不聽者進行相應處罰。
審議意見
建議明確地鐵安檢責任人
市人大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郭普金介紹,城建環保委員會對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委員會認為,軌道交通各參與主體在運營階段應承擔的安全責任散見在草案第四章中,條款缺乏系統性,建議完善軌道交通運營階段的公共治理機制,按不同的主體規定應承擔的運營安全責任。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承擔制定運營安全服務標準、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等責任;公安機關應承擔安全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定安檢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責任;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承擔統籌協調網絡化運營的責任。
同時,運營單位主要承擔安全運送乘客、健全運營安全責任體系、履行安全運營職責、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提供信息服務、設施設備養護維修、按合同約定對安檢單位實施管理、開展安全綜合評價等責任;安全檢查單位主要承擔依法實施安全檢查的責任。
乘客主要承擔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自覺維護運營安全秩序、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自覺遵守禁止性行為規範的責任等。
建議恢復禁食條款 先勸再罰
城建環保委員會還提出了幾項具體的修改意見。
首先,在禁止性行為方面,城建環保委員會認為,乘客是軌道交通的重要參與者,運營安全離不開乘客依法有序的參與。除了已規定的15項內容之外,目前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大量存在,帶來應急疏散設施故障等隱患。飲食的遺撒、異味也會引起乘客和乘客間、乘客與運營企業間的糾紛。
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是典型的公共場所,人員密集,為營造安全文明的乘車環境,根據北京的實際並借鑒新加坡、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應對這些行為加以規範。建議在草案中15項「乘客禁止性行為」基礎上增加3項,表述為:「(十五)在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十六)在車站、車廂內派發廣告等物品;(十七)在車廂內飲食。」
同時,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建議增加在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和在車廂內飲食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乘客禁止性行為」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七項、第十八項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建議增加在車站、車廂內派發廣告等物品行為的法律責任,表述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十六項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派發的廣告等物品,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嚼口香糖、吃塊餅乾也要處罰?當然這種極端的情況不會。」市人大城建環保辦公室相關人士表示,對於這種行為首先應明確「不允許」,然後進行勸阻,勸阻不聽的再處罰。
增加違法成本 最高罰30萬元
該草案著重構建政府監管、軌道交通企業具體實施、社會共同參與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障體系。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加大了處罰力度,增加了違法行為的成本。針對現行規定懲戒力度不足的問題,設定最高30萬元的罰款,增加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處罰。針對行政強制措施不足問題,設定對保護區違法施工作業場所的查封和施工工具的扣押措施等。
同時,明確執法主體,對攀爬、跨越護欄護網,以及在車站車廂內擺攤設點、追逐打鬧等危害運營安全行為的處罰權由交通部門行使。
主要亮點
該草案共七章71條,分為總則、運營安全風險前期防控、設備設施運行安全與保護、運營組織安全與服務、應急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車站、廣場和車廂裝探頭
新建、改建軌道交通項目的規劃、設計應合理連通周邊大型居住區、商業區公用設施等建築,保障出入口的數量和功能,滿足緊急疏散安全需求;軌道交通車站、地麵線路、安全檢查點、站前廣場、車廂等場所應安視頻監控系統;通風亭、變電站等部位應合理設置報警系統、防護欄或防護網等設施。
●新線試運行不少於3個月
新建軌道交通項目完工後,建設管理單位應組織設備、設施調試和安全測試,達到試運行基本條件的進行不載客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於3個月,其中按本線運營初期發車間隔的運行時間不得少於30天。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可在運營時間、運營間隔、運營設備設施啟用等方面做出調整,試運營的時間不得少於1年。
●拒不安檢者應報公安機關
禁止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管製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進站上車。禁止攜帶目錄由公安機關制定並公告,進入軌道交通車站乘車人員應接受並配合安檢。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應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或擾亂秩序的,應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導盲犬可以進地鐵站乘車
行動不便人員在無人陪同情況下進站乘車,可聯繫車站工作人員獲得幫助。視力殘障者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應出示視力殘障證件及導盲犬證。導盲犬應佩戴導盲鞍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乘客違規可罰款千元以下
乘客違反前十項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造成軌道交通運營中斷、旅客大量滯留的,由公安機關按擾亂公共安全秩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十一至十五項規定的,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乘客15項「禁止」
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危區
擅自進入控制室、駕駛室等非公共區
向機車、維修工程車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在軌道線路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站前廣場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
在通風亭周邊排放粉塵、煙塵、腐蝕性氣體
在保護區內燒荒、燃放煙花爆竹
在車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內、閘機口滯留
強行上下車
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在車站、車廂及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設攤點等影響疏散
攀爬、跨越護欄護網,違規進出閘機
在運行的扶梯上逆行
在車站、車廂內追逐、打鬧或從事滑板、輪滑、騎自行車等運動
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客流激增可以限流、封站
因客流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採取限制客流、封站等應急措施;因惡劣氣象條件、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停止部分線路運營。採取上述措施應報告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採取封站等措施,應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對客流的影響,並向運營單位下達指令。
●遇突發需連續向公眾發佈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軌道交通網絡管理機構、運營單位應立即通過多種方式準確地向公眾發佈運營信息,並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及時更新內容,連續發佈。
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害事件時,運營單位應及時搶救人員;公安機關應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
背景
今年2月,《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向社會徵求民意,其中提出禁止在步行梯、電梯、通道、車廂內飲食。還對「地鐵禁食」規定了罰則——不聽從運營單位勸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地鐵禁食」條款隨即引發了廣泛爭議和討論。有乘客認為「一刀切」禁止吃東西難以接受,也有法學專家認為這個規定缺乏立法基礎,且執行起來比較困難。
市法制辦近日表示,在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待審議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稿中,已將該條刪去。市法制辦認為,此條款更適宜納入乘車手冊中,作為對乘客的一種引導、提倡行為。
截至今年4 月,地鐵最高日客運量達1156萬人次。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關城市功能正常運轉,安全管理能力亟待進一步提高。市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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