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傳媒法與信息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陳欣新昨日在香港白皮書座談會上發言時指出,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非原生,而是授權派生。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並不妨礙高度自治權的行使,更無法得出「中央擁有管治權和監督權就意味著高度自治的終結或一國兩制的死亡」的結論。
昨日在座談會上,陳欣新發表了題為「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發言,他指出,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性質、層級不同。由於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源自中央授權,所以中央依法具有監督權。
陳欣新稱,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與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不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未固有原生的權力,而是授權派生的權力,但這並不妨礙高度自治權的行使,也不意味著高度自治權沒有法律保障,更無法得出「中央擁有管治權和監督權就意味著高度自治的終結或一國兩制的死亡」的結論。
他強調,在法治條件下,任何權利或權力都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不論是中央的全面管治權還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都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這和權力的「全面」或「高度」無關。
這位專家指出,在一國兩制條件下,中央基於國家層級的治權而擁有的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並不一定以中央直接管治具體事項或直接作為的方式落實,而是可以通過授權或指令的方式,由特別行政區相關機關運用高度自治權予以落實。
此外,陳欣新還指出,治港者的主體「愛國愛港」與高度自治並行不悖。他說,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見,就這些人士而言,對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忠義務是法律要求而非單純的政治要求。
至於法官中的非中國籍人士如何落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陳欣新認為,其實就是要求他們「尊重中國的主權和在香港實施的中國法,包括憲法、全國性法律以及本地法律」。他強調,治港者的主體既要符合「愛國愛港」,又要符合「港人治港」,這就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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