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教授鄒平學昨日在在香港白皮書座談會上發言時表示,中央對香港如何實行高度自治擁有監督權天經地義,毋庸置疑,根本不是什麼「僭建」的權力,也不是什麼新概念。他稱,基本法作為授權法,中央授出權力予香港,意味必然有管控權,保證授出的權力,是按照中央意志行使,防止被授權者行使權力,危害自身的權力和利益。
香港白皮書在闡明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的確立時指出:「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這一論斷引起了香港社會一些人的非議,有人聲稱「監督權力」是新概念;有人指責,中央的「監督權力」沒有法律基礎,是「僭建」的權力;有人甚至表示這個新提法「與基本法中『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原則相違背,基本法已名存實亡」。
針對上述錯誤看法,鄒學平認為有必要論法講理,以正視聽。他強調,在單一制國家裡,任何地方包括特別行政區沒有固有權力,沒有剩餘權力,地方權力都來源於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不論自治程度多高,仍然是地方自治,不是獨立,中央對它如何實行自治擁有監督權天經地義。
鄒學平指出,根據授權原理,中央擁有監督權力毋庸置疑。他稱,授權意味著控權,有授權必然有控權。授權者對其授出權力進行監督管控,就為了保證其所授出權力按照授權者意志行使,實現授權目的,防止被授權者行使權力危害自身的權力和利益;特區被授予的自治權還意味著責任,這個責任首先就是承認中央的管治權,接受中央的監督權力,做不到這一點,中央不可能授予特區自治權。
其次,鄒學平還進一步指出中央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的依據既有基本法的規定,也有憲法的規定。
他特別提到,即使純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性事務,有些事務也要受中央直接或間接的監督。比如立法會通過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時,必須報請國務院批准。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要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政府備案。
鄒學平強調,無論基於法理還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中央擁有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毋庸置疑,根本不是什麼「僭建」的權力。事實上,中央擁有的全面管治權本身也包含監督權力,中央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是中央享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的應有之義。中央的監督權力和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對立的,它們的共同目的都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它們都必須依法行使,遵循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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