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人民日報6月30日頭版刊發評論員文章《依基本法正確處理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一論全面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文章指,在「一國兩制」下,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並不矛盾,兩者並行不悖,缺一不可。
香港回歸祖國近17年來,保持了長期繁榮穩定,這有賴於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一國兩制」的共同維護。《「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對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作出規定,是基本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正確處理這一對關係的核心,就是處理好中央的權力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之間的關係。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這些規定清晰地界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這意味著,在我國這樣的單一制國家裡,中央擁有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的全面管治權。這也是主權原則的具體化,體現了主權國家的憲制責任和義務。基於「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特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並不限於通常體現主權的外交權、防務權,還包括特別行政區的創製權、基本法的制定權修改權解釋權、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權力、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對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和決算的備案權、對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的備案權、對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對特別行政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對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決定權、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等權力。
同時,基本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中的許多權力,如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自行實施出入境管理、根據中央授權依法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以及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都是內地的其他地方行政區域沒有的,不僅超過了一些聯邦制國家的州所擁有的權力,有的甚至是主權國家才能擁有的權力。這充分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的信任和支持。但是,無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有多麼廣泛,都沒有改變香港作為一個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高度自治權並非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更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固有的權力,而是來源於中央授權的地方事務管理權。
在「一國兩制」下,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並不矛盾,兩者並行不悖,缺一不可。中央行使的是國家層面的權力,不干預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兩種權力依法行使,相互配合,共同維護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運行。有些人認為中央對香港越少干預越好,甚至能不管就不管;還有的認為主權原則應該僅限於外交、國防等領域;有些甚至認為全面管治權是「全面接管香港」。這是對中央和特區關係的片面、錯誤解讀,不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一國兩制」是全新的事業,既開啟了香港的新紀元,也是國家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斷推進這一偉大實踐,必須處理好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只有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把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維護特別行政區制度健康運行,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促進香港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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