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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原常委王素毅1次受賄20斤黃金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7-1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王素毅受賄1073萬餘元,以受賄罪判處王素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9歲時官至地方副省級幹部,今年53歲的王素毅曾被視為「仕途明星」,他的落馬讓很多人始料未及。從起訴書中的案件細節,可以一窺這位「仕途明星」的墮落軌跡。

為企業主「服務」:「你給錢我站台」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利用職務便利,為9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陞或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錢物折合人民幣1073萬餘元。

向王素毅行賄的9人中,有7人是礦產、房地產等行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中以房地產商居多。

2007年下半年,時任巴彥淖爾市長的王素毅為華海尚都房地產項目提高容積率提供了幫助,開發商楊某某先後兩次給王素毅送上19萬美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已升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的王素毅向鄂爾多斯市有關領導打招呼,為鄂爾多斯市開發的天璽匯房地產項目盡快通過規劃審批提供幫助,先後三次收受開發商奧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和12萬歐元;2008年3月,為報答王素毅在工程施工許可上的幫助,開發商武某某在北京國際飯店給王素毅送上每塊重1公斤的黃金10塊,價值人民幣234萬元。

企業主們的如此「厚禮」,王素毅自然「服務」周到。起訴書顯示,2007年,王素毅接受內蒙古遠鑫鎳業有限公司股東、董事趙某某的請托,通過召開會議、帶員視察、發表講話等方式為該公司在巴彥淖爾市尋找開發鎳資源提供幫助。2007年上半年至2010年3月,王素毅先後三次收受趙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

《巴彥淖爾日報》的一篇報道顯示,在遠鑫鎳業有限公司位於巴彥淖爾烏拉特中旗的1萬噸鎳冶煉項目開工奠基儀式上,時任巴彥淖爾市長的王素毅率一眾市領導參加儀式,並在講話中表示「將舉全市之力支持該項目建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政研究所杜治洲說,權力和資本相結合是腐敗的典型形式,一些官員與商人過從甚密最終被拉下水。要杜絕這種權力與資本的利益輸送,除了官員自身要保持與商人的適當距離外,最根本地還是要減少官員干預經濟行為的權力,當前正在進行的行政審批改革時不我待。

如此「關照」下屬:「你陞官我發財」

向王素毅行賄的另外兩人,是王素毅曾經的下屬或地方官員。

檢方指控,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王素毅利用其擔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巴彥淖爾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時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李石貴晉陞為秘書長提供了幫助;接受李石貴的請托,為其擔任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提供了幫助。

2006年至2011年,王素毅直接或通過其妻王志宏先後23次收受李石貴給予的人民幣55萬元、黃金3千克,共計折合人民幣124萬元。

2013年3月,王素毅利用其擔任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扎賚特旗副旗長李某某的請托,通過向興安盟有關領導打招呼,為李某某謀求擔任興安盟直屬部門正職提供幫助。2013年3月,王素毅在內蒙古自治區委其辦公室收受李某某給予的錢款折合人民幣38萬餘元。

向王素毅行賄「求官」的兩名官員,李石貴2012年11月因受賄近1600萬元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而根據扎賚特旗人民政府官方網站顯示,李某某目前仍擔任扎賚特旗旗委常委、常務副旗長。

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表示,從近年來的一些高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看,利用幹部提拔、職級晉陞行受賄甚至「買官賣官」的現象日趨明顯,這種不正之風滲透到組織人事領域,危害性遠超過一般的權錢交易。一些不符合提拔條件的官員通過行賄獲得提拔,往往會再通過尋租「收回成本」,形成惡性循環,李石貴的案例十分典型。

夫妻二人同上陣:「賢內助」變身「錢內助」

細數檢方指控王素毅的45筆受賄記錄,其中有13筆是通過王素毅的妻子王志宏收取。

除了在內蒙古的家中幫助王素毅接受行賄款物,王志宏還先後兩次在北京接受企業主的行賄款共計17萬元,儼然成為了王素毅的「財務總監」。像

王素毅有著自己的「節日經濟學」。45筆受賄中,除了一些幾十萬到百萬元的大額款項,半數以上的受賄錢款是王素毅或王志宏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前後收取,屬於「細」水「長」流的「節日問候」。

記者注意到,李石貴為牟取更高的官職,逢年過節不忘「孝敬」王素毅,23筆共計124萬元的行賄中,絕大多數都發生在節日前後。從2006年至2011年,春節、端午、中秋三個節日,李石貴每個節日都會給王素毅送上2至3萬元不等的「節日問候」,幾乎從未落下。

羅猛說,一些官員對於這種細水長流的「節日問候」存有僥倖心理,認為是人情往來。對於官員在過年過節、孩子出國、婚喪嫁娶等特定時機收受錢物,雖然行賄人不是為特定目的,但司法實踐中一概認定為行受賄行為。「司法實踐中,利用自己的近親屬或其他關係密切的人受賄日益普遍,雖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但並不妨礙對行受賄行為的認定。」

      責任編輯:冬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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