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受社會不良因素誘導、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存在漏洞和相關監管制度缺失等因素影響,職務犯罪低齡化現象日趨明顯,幹部貪腐「35歲」現象層出不窮。
事業「黃金期」緣何踏上不歸路?
——聚焦貪腐「35歲」現象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近期在浙江、廣東、海南等地採訪瞭解到,在「80後」幹部隊伍中,有些人已是單位骨幹、有的剛剛走上領導崗位,正值事業「黃金期」的他們被國家和社會寄予厚望。然而,受社會不良因素誘導、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存在漏洞和相關監管制度缺失等因素影響,職務犯罪低齡化現象日趨明顯,屢見不鮮的幹部貪腐「35歲」現象令人擔憂。
「權錢」交易膽大妄為 貪腐年輕化惹人憂
1982年出生的郭鳴成曾擔任杭州未來科技城(海創園)管委會規劃建設局規劃建設科副科長。雖級別不高,但權力卻不小。他對項目的前期及規劃管理輔助工作有很大「話語權」。他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並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今年初,杭州市餘杭區法院審理認定,郭鳴成受賄158萬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1年。
記者從浙江省檢察院獲悉,郭鳴成利用職務便利,為項目承包人范某在承接、實施相關測繪工程過程中給予關照,多次非法收受范某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60餘萬元;他還為張某在承接、實施相關選址論證報告業務過程中給予關照,多次非法收受張某所送財物。
「一個值得警惕的現象是,年輕幹部貪腐正在迅猛增長,去年我們查辦35歲以下幹部貪污賄賂案件達291人,同比上升167%。」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表示,如何預防年輕幹部職務犯罪是當前面臨的新課題。
不僅浙江省,海南、廣東等地近年來也查處了一批年輕幹部。清華大學碩士畢業的肖明輝曾擔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負責單位工程項目招標工作時,收取工程款5%的「好處費」1611萬元,多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好處費』是行業內眾人皆知的潛規則。」1980年出生的肖明輝表示,「我將違背法律和紀律的潛規則當成了主流,也幹起了所謂『見者有份』的勾當。」
多地檢察機關介紹,從幹部任用看,35歲一般是劃分年輕幹部的時間點,幹部貪腐「35歲」現象凸顯貪腐年輕化傾向,從已查處的35歲以下年輕幹部貪腐案看,他們多為高學歷、高智商人群,普遍思維活躍、敢想敢幹,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業務骨幹,但他們作案更貪婪、更大膽,貪污、挪用公款動輒上百萬元,受賄中主動索賄的也不鮮見。
吳漢林是索賄幹部的典型代表。中央紀委去年底通報稱,1982年出生的吳漢林是廣東省梅州市紀委原正科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員,2012年在協助廣東省紀委專案組調查涉案人廣東梅縣嘉園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房某過程中,利用監管漏洞,先後6次收受、索要房某賄賂共計1000餘萬元。目前,吳漢林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年輕化不能「一刀切」 「硬」制度遭遇「軟」執行
「近幾年,一些地區的青年幹部職務犯罪確實有抬頭之勢。」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尤其是一些工作時間不長、基層歷練不夠,卻在重要崗位或者關鍵工作環節任職、掌握一定權力的青年人,拒腐防變的能力較低。
基層幹部反映,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存在漏洞是貪腐年輕化的原因之一,「重年齡輕考察」、「重學歷輕品德培養」現象較突出。海南省委組織部一位幹部說,目前青年幹部選拔任用機制中存在問題,許多地方在幹部年輕化問題上「一刀切」,使年輕與學歷成為基層提拔幹部的「硬件」,而工作踏實、作風民主、清正廉潔等被視為可有可無的「軟件」。
受訪專家還表示,與之前幹部貪腐「59歲」現象相比,職務犯罪低齡化體現出年輕幹部的思想觀念正發生轉變,這與大環境不無關聯。貪腐年輕化與近年來「潛規則」在一些部門、單位大行其道,從而出現上行下效的「從眾式」腐敗有關。
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表示,腐敗呈現集體腐敗、組織化腐敗的特徵,像廣東茂名的窩案涉及眾多幹部被處理。在大的環境下,年輕幹部抵禦不了誘惑,某個地區、某個單位廉潔環境不是太好,年輕幹部就容易犯錯誤。他們在很短時間內通過公推、自己努力獲得權力,容易被貪慾所俘獲。
社會控制弱化和監管缺失增加了年輕幹部職務犯罪的可能性。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相關負責人認為,在轉型時期,一些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不力和監督制約機制不落實等因素,增強了一些青年幹部的僥倖心理和投機心理,從而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
專家指出,儘管監督制約制度種類不少,但由於所在單位執紀執法不嚴、流於形式,實效甚微。特別是部分年輕幹部擔任領導職務,上級領導和本單位領導重用信任有餘、監督不足,其他人員不敢監督,客觀上使其犯罪無所顧忌。
嚴把幹部「入口關」 堵塞監督立法漏洞
受訪人士指出,這些年輕幹部本來應該為國家、為社會、為人民多作貢獻,如今卻因為貪污賄賂走上犯罪道路,如不重視,危害深遠。一個個體、一個單位偶然腐敗,可能危害不大,但腐敗一旦形成一種「文化」,那麼將積重難返,可能會影響執政基礎。為遏制年輕幹部貪腐迅猛增長勢頭,建議完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
毛昭暉等認為,應嚴把年輕幹部「入口關」,摒棄過分強調年輕化的傳統觀念,切忌為了提拔年輕幹部而放鬆對其能力和素質的要求。同時在提拔重用一些原本入職動機不純的年輕幹部時堅決予以揭露,要按照「德、能、勤、績、廉」的綜合標準來選任合格的年輕幹部。
檢法兩院幹部建議,應將預防機制建設納入法制軌道,堵塞監督體制和立法漏洞,按照廉政機制建設和廉政文化的需要,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實現對權力監督制約過程的法律化、制度化。
在完善監管制度的基礎上,應強化幹部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海南省海口市檢察院反瀆局負責人反映,對於公職人員職務犯罪55個罪名立案標準,不少年輕幹部並不瞭解。一些幹部對5000元職務犯罪的底線認識模糊,對職務犯罪沒有清晰概念。應加強對年輕幹部的法律和廉政意識的培養,尤其要加大對年輕幹部的警示教育和傳統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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