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25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讓「民告官」更加容易立案、讓行政首長出庭,改變行政復議「維持會」現象……二次審議稿作出重要修改,著力解決「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
亮點一:告政府不要求「具體行政行為」
專家建議採取「負面清單」方式
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家介紹,當時立法中用「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主要考慮是限定可訴範圍。但實際上什麼可訴,什麼不可訴,是由行政訴訟法其他條款規定的。有的法院還為「具體行政行為」設定標準,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客觀上成為「立案難」的原因之一。
鑒於此,二次審議稿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了「行政行為」。雖然此次修改並沒有對社會各界普遍關心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作大的調整,但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認為,將「具體行政行為」改為「行政行為」可為目前適當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去除法律障礙。
「我個人一直主張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在這方面,思想應更解放一點,步子應更大一點。」姜明安建議,可採取「負面清單」的方式,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相對人起訴的,相對人不服行政行為,都應該允許其向法院起訴。如果規定得模模糊糊,「信訪不信法」的問題就終不能解決,法治的夢想就終不能完全變成現實。
亮點二:行政首長出庭
專家稱一次出庭或等於聽十次法律講座
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制度,但實踐中「告官不見官」的問題比較突出,有的案件只有律師代理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為推動官民糾紛矛盾化解,增強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行政的意識,近年來一些地方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例如,廣州市政府近日也出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要求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需出庭應訴。
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於官民關係和諧,也有利於提高領導幹部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識,一次出庭可能等於聽十次法律講座。」姜明安說。他同時表示,也不能所有行政案件都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既不可能,也無必要。
「但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權益的,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案件應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或者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在一定時間內應至少出庭多少次,這樣更貼合實際。」姜明安說。
亮點三:發揮「緩衝地帶」作用
專家稱改變行政復議「維持會」現象
行政復議是有效解決官民糾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的重要途徑,也是官民糾紛訴諸法院的「緩衝地帶」。但長期以來,行政復議的社會認可度還不高,大量行政爭議未納入行政復議法制軌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韓曉武舉例說,近3年來,某自治區政府共受理行政復議案件300多件,而同期受理的因行政爭議引發的信訪案件則高達5萬餘件。有些縣級政府幾年來甚至未受理過一起行政復議案件。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實踐中復議機關為了不當被告,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行政復議制度未能很好發揮作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說。
對此,二次審議稿明確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這一修改有利於改變長期以來行政復議因許多地方和部門復議機關做『維持會』而導致復議公信力嚴重下降的現實困境。」姜明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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