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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貪總局揭幕反腐新常態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1-10]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南方都市報11月10發表署名評論,原文標題:新反貪總局揭幕反腐新常態。全文如下:

四中全會閉幕後沒幾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就發佈消息稱將成立新的反貪總局。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邱學強介紹,成立新反貪局有三個目的:一是整合力量、優化職能;二是直接查辦大案要案;三是對下業務統一領導。

目前中國的反腐制度佈局較為分散,檢察系統除了反貪局外,還有反瀆職侵權局,以及政府系統的監察局和國家預防腐敗局,以及黨的紀委。長期以來,有呼聲認為,中國應當整合反腐力量,將這些反腐機構整合成統一獨立的「反腐敗局」。目前最高檢成立的新反貪局雖然也提到了「整合力量」,但是由於架構仍然在最高檢內,因此並非跨系統的大整合,只可能是檢察院內部反腐力量的小整合。因此新的反貪總局可能會整合檢察院內部的反貪局和反瀆職侵權局,並且像紀委擴充辦案部門一樣,擴充反貪局的偵查力量。以往反貪局主要負責偵查,偵查完成後,案件移交給公訴科處提起訴訟。強化之後的反貪局也有可能將公訴職能整合進來,成為檢察院中專門進行反腐的「小檢察院」。

第二個改革要點是直接查辦大案要案。目前有關方面並未對「直接」二字做進一步解釋。根據以往反貪局辦案的特點,「直接查辦」可能有兩種含義,首先是跨區域查辦案件,反貪總局直接管轄全國範圍內的大案要案,不再由地方反貪局偵辦。第二種可能性是一些案件不再通過紀委先調查,而是由反貪總局「直接」辦案。

新反貪總局的第三個「新意」在於對下業務統一領導,這意味著反貪局系統可能形成垂直領導的新格局。根據中國的檢察院組織法,檢察院系統與法院系統不同,本來就存在上下級的領導關係,但反貪局作為檢察院內部的一個機構,反貪局系統對下級反貪局的領導需要經過下級檢察院才能實現,是一種間接領導。舊反貪總局的級別是正局級,而省級檢察院是副省級,在行政級別上無法形成領導關係。此次提級應該有這方面的考慮,使反貪總局在級別上能夠直接領導下層的反貪部門。預計地方反貪局也會遵照反貪總局架構,由檢察院副職兼任局長。

總的來說,新成立反貪總局雖然與「反腐敗局」的預期有差距,但畢竟在反腐體制上有所突破。縱觀世界,在反腐敗形勢嚴峻的地區,有效的反腐機制都有兩個特點,那就是法治化和超越性。反腐的法治化有多方面要求,對中國而言,最迫切的要求無疑是使權力反腐轉變為制度反腐,依據既定規則而不是領導的意願來反腐,其次便是像四中全會決定中要求的那樣,將黨的紀檢、政府的監察和刑事司法銜接起來。反腐機制的超越性是實現反腐法治化的基礎。超越性並不等同於獨立性,因為任何反腐機構都不可能完全獨立,例如香港的廉政公署得對公眾和特首負責,美國的聯邦調查局隸屬於司法部。超越性是指反貪機構超然於所監管對像所處的權力體系。例如由縣級市的反貪局監督同一個縣級市的官員,便存在難以理清的權力和利益糾葛。

此次新反貪總局應該是因應紀委體制的改革,往反腐法治化和超越性方向發展的一個舉措。近年來,紀委體系越來越強調雙重領導體制,並且強調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這無疑也是新反貪總局的一個改革方向。通過提振反貪總局的地位,形成更強勢的向下統一領導體制,使反貪系統在本已垂直領導的檢察系統內再形成一個小垂直領導的關係,使反貪系統借助上級力量,能夠相對超越於地方。畢竟只有當紀委體系和檢察院的反貪體繫在架構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兩者才能更好地對接。

因此,成立新反貪總局並不是一項孤立的改革舉措,應當是中國新的反腐佈局中,一個配套的改革措施。它不是中國為持續開展反腐鬥爭而進行制度佈局的開端,也不可能是終點。(作者葉竹盛系華南理工大學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

      責任編輯:Sal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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