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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控告8年前辦案警察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2-2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念斌案」再起波折,4個月前以「疑罪從無」原則重獲自由的念斌,這次從被告變成了原告。繼昨天提出1500萬天價國家賠償申請之後,今天又對當年的辦案民警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其「刑訊逼供」的刑事責任。

如今的念斌,早已從一個殺人嫌犯,轉身變成悲劇英雄。他對「竹籤插肋骨」等「刑訊逼供」場景的描述,令人印象深刻。4個月來,媒體也一直呼籲對辦案者追責、嚴懲。但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法院的無罪判決,依據的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並沒有認定辦案民警刑訊逼供。最近也有消息稱,警方已經重新將念斌列為犯罪嫌疑人。

那麼,念斌案的辦案者真的存在刑訊逼供嗎?念斌又能否成功排除自己的殺人嫌疑?太多的真相還有待解答,只是希望這次作為被告的民警,不會再遭遇以此念斌式的有罪推定。

據法制晚報報道,今天上午,記者從念斌代理律師王興瞭解到,念斌已經向福建省檢察院提交控告書,控告8年前辦理念斌投毒案的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鋒、游經飛。念斌要求,對被控告人翁其鋒、游經飛在念斌案中涉嫌刑訊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行為立案調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王興告訴法制晚報記者,今天上午福建省檢察院已經受理念斌的控告。

昨日下午,念斌及其律師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損失等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元,同時要求在《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新浪網、新華網等媒體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念斌姐姐念建蘭昨日表示,在完成國家賠償程序中,念斌還將向福建省檢察機關提出要求追究有關辦案人員責任的申請。

今天上午,念斌和律師王興來到福建省檢察院提交了對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鋒、游經飛的控告書。

記者看到,控告書中主要控告內容有3項,分別是:

一、翁其鋒、游經飛在審訊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打控告人,折磨控告人,拿抓控告人老婆威脅控告人,對控告人進行刑訊逼供;

二、翁其鋒不光在審訊中對控告人刑訊逼供,還為了使其他的證據能夠和逼取的口供吻合,故意隱匿房東陳炎嬌還有丁雲蝦在事發後前三天做的詢問筆錄,然後重新製作和口供對的上的筆錄,對控告人進行陷害;

三、除了刑訊逼供、隱匿並重新製作詢問筆錄,翁其鋒為了把控告人和這個案件聯繫起來,還刻意篡改關鍵物證門把的提取時間和鑒定結論。

念斌在控告書上表示,被控告人翁其鋒等人的行為違反了刑訴法和公安部的規定,已經構成刑訊逼供罪和徇私枉法罪,並隱匿和偽造證據。希望福建省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職責,立案偵查起訴,讓這些故意製造冤錯案件構陷他人入罪的公務人員受到懲罰,以減少冤案的發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念斌對平潭縣枉法警察的控告書

控告人:念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澳前54-1號,個體經營者,18510683591

被控告人:翁其鋒 福建省平潭縣公安局民警

被控告人:游經飛 福建省平潭縣公安局民警

控告事項:

對被控告人翁其鋒、游經飛在念斌案中涉嫌刑訊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行為立案調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06年7月27日,控告人租來開食雜店的房東陳炎嬌家和同租在隔壁開食雜店的丁雲蝦家發生中毒事件,丁雲蝦的兩個孩子死亡。事情發生之後,平潭公安認為這是一起人為的投毒案件,把控告人列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在訊問過程中,平潭公安翁其鋒、游經飛濫用職權,對控告人刑訊逼供,教控告人編造作案過程。為了使編造的作案過程和事實證據相符,他們還隱匿關鍵證人陳炎嬌丁雲蝦的證言,再去重新製作相符的證言。在翁其鋒他們的刑訊逼供、枉法陷害下,控告人先後四次被判處死刑,直到2014年8月22日被福建高院宣告無罪,前後共被無辜羈押八年之多。

一、翁其鋒、游經飛在審訊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打控告人,折磨控告人,拿抓控告人老婆威脅控告人,對控告人進行刑訊逼供。

2006年8月7日下午,平潭公安叫控告人去公安局協助調查丁雲蝦家發生中毒的事情。游經飛、翁其鋒,還有兩個公安(控告人不認識),把控告人帶到刑警隊提審室,把控告人銬到老虎凳子上,說是丁雲蝦發生中毒的事情是控告人投的毒,控告人說控告人沒有投毒,他們就折磨控告人、打控告人。從8月7日到8月10日,這期間控告人都被他們關在刑警隊那裡,他們除了把控告人吊起來打,把控告人帶到馬路旁邊叫控告人指在那邊拍照以外,其餘的時間不讓控告人睡覺,就是把控告人銬在老虎凳上,折磨毆打控告人。

刑警隊大隊長游經飛,叫控告人按照他所說的作案過程承認投毒罪,然後拿兩三年去判,不然的話,他就馬上下去把控告人老婆也一起抓上來。控告人跟他說:「控告人跟丁雲蝦無冤無仇,你辦案要講證據,你這樣是冤枉控告人。」游經飛說:「控告人說是你就是你,錯抓不錯放。」

控告人不聽他的,翁其峰就把控告人拉到隔壁的審訊室,把控告人吊在窗戶上,兩腳只能踮腳著地,然後用書本墊在控告人的兩側肋骨和胃的地方,用一把鐵錘隔著書打控告人兩邊肋骨,接著還拿一個薄薄的竹片,用力猛插控告人的兩個肋骨之間縫隙,他一邊打一邊逼控告人按他所說的作案過程承認。控告人被打得實在受不了,身體都無法動彈,只能伸出舌頭咬下去,舌頭都咬腫了,翁其鋒看見後就用手插住控告人的雙腮,然後把控告人按在地上,用手打控告人。然後他又把控告人帶回到原來的提審室,又把控告人銬在老虎凳上,逼控告人按他所說的做案過程去承認,他說:「你去承認你就投了一點點老鼠藥讓丁雲蝦拉肚子就可以了,也不是想害死她,這樣罪也判不重,拿兩年去判就可以了。」不然的話,他說馬上把控告人的老婆抓起來一起冤枉。

控告人有一個不幸的家庭,控告人兩個哥哥因癌症剛去世,那年控告人侄兒也不是很大,控告人兒子才剛剛不到五歲,控告人母親又得了食道癌,控告人老婆要是真被冤枉,那誰來照顧控告人的兒子和母親?控告人一個男人都被他們打得受不了,都咬舌頭了,更何況一個女人,哪能承受的了。控告人是一個男人,是一家之主,控告人有責任來保護控告人家人不受到傷害,即使天塌下來,控告人也要把它頂起來,哪怕是要了控告人自己的命。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控告人才不得不按翁其鋒所說的作案過程編造了口供。

但這是假的,控告人根本就沒有投毒!是平潭公安翁其鋒、游經飛對控告人刑訊逼供後又編造虛假的「作案過程」逼控告人承認冤枉控告人。審訊錄像可以給控告人證明。8月8日的審訊錄像,在錄像的第10分50秒之處出現了明顯的中斷。2013年7月福建高院二審第一次開庭時,出庭接受質詢的四名警察人員也當庭承認該錄像中斷一個多小時。這個中斷的時間就是控告人被翁其鋒帶到隔壁審訊室刑訊逼供的時間。另外,當時控告人被打的受不了,要咬舌自盡,把自己的舌頭咬傷了,滿嘴是血。

翁其鋒、游經飛身為人民警察,但是他們不顧國家刑事訴訟法禁止刑訊逼供的規定,知法犯法,為了交差陞官,折磨控告人、打控告人、威脅控告人,讓控告人含冤被關了八年!八年之中,控告人父母都因此先後離世!控告人的孩子變得封閉內向,不敢跟人說話。不追究翁、游責任,天理難容!

二、翁其鋒不光在審訊中對控告人刑訊逼供,還為了使其他的證據能夠和逼取的口供吻合,故意隱匿房東陳炎嬌還有丁雲蝦在事發後前三天做的詢問筆錄,然後重新製作和口供對的上的筆錄,對控告人進行陷害。

因為控告人沒有投毒,控告人在做筆錄的時候是按翁其鋒、游經飛的提示作案過程的提示去編造的,所以跟事實根本就不一樣,翁其鋒發現陳炎嬌和丁雲蝦說的情況根本和控告人編的作案過程對不上,他為了把整個事情編圓,就按照編造的作案過程去拼湊證據,當他拼湊的證據與實際的證據不一致的時候,就通過修改日期、隱匿證言等手段進行掩蓋。

1、翁其鋒隱匿了可以證明控告人無罪的陳炎嬌的前三份筆錄,隨後根據編造的作案過程製造了陳炎嬌的後三份筆錄。

陳炎嬌是受害人,也是親手製作魷魚並親眼看見丁雲蝦製作稀飯的關鍵證人。她於2006年7月28日至偵查終結,共向偵查機關做過6次證。

2006年7月28日至30日期間,翁其鋒共對陳炎嬌做過三份筆錄,在這三次筆錄中陳炎嬌都陳述她是用「紅塑料桶裡的水」製作的魷魚,並證明丁雲蝦也是使用「紅塑料桶裡的水」製作的白米稀飯。由於這跟翁其鋒對控告人刑訊逼供編造出來的「從水壺裡投毒」的情節不相符合,所以翁其峰便將這三份筆錄隱匿起來,不提供給檢察院和法院,直到後來張燕生律師多次向法院申請,最終才由福建高院陳豐法官從翁其峰手中調取過來。

接著翁其峰又於7月31日至8月10日重新向陳炎嬌期間做了3次筆錄,這後面的三次陳述成為法院歷次給控告人定罪的證據。在這三份筆錄中,陳炎嬌竟然做出了與之前完全不同的用「水壺裡的水」製作魷魚和稀飯的陳述,並且從筆錄中完全看不出陳炎嬌曾經有過「用紅塑料桶裡的水」製作魷魚和稀飯的相反證言。這是翁其鋒為了栽贓是控告人投毒而製造的假的筆錄。

但翁其鋒沒想到他重新編造的這三份筆錄的時間,和其他偵查活動完全衝突。7月31日翁其峰在平潭縣澳前邊防派出所向陳炎嬌調查的同時,還在同一時間內在福州市省立醫院向俞涵調查,兩地相差100多公里!8月9日翁其峰在澳前村向陳炎嬌調查的同時,還在同一個時間內向丁雲蝦調查,並同時在刑警大隊對控告人進行審訊。更為離奇的是,翁其峰於8月10日向陳炎嬌調查的同時,竟然在同一個時間內分身5地,同時向念福珠、洪惠強等4人調查,還同時出現在刑警大隊控告人與楊雲炎的辨認現場。這怎麼可能呢?翁其鋒以為他改了筆錄的內容和時間就可以編圓了,但是假的就是假的,總會露出馬腳。翁其鋒故意隱藏證據,重新製作符合編造口供的證據,他就是想栽贓陷害控告人!

2、翁其鋒不光製造陳炎嬌的筆錄,還製造了證明控告人有罪的丁雲蝦的筆錄。

丁雲蝦是兩個死去的孩子的母親,是當日親手製作稀飯的當事人,因而,她是本案非常重要的關鍵證人。丁雲蝦在整個偵查階段共做過6次證言,其中8月1日和8月7日接受福州市局偵查人員參加調查2次,翁其峰親自參與的調查4次。8月1日和8月7日福州市公安局偵查人員陳彥彬親自記錄的兩份證言,調查內容全部圍繞「魷魚」展開,並且在8月7日的調查中重點調查了丁家兩口鐵鍋的事實,該兩份筆錄在形式完全合法,在內容上與當時偵查方向一致,但明顯與翁其峰所調查所做的筆錄有所不同。

當福州市公安局的偵查人員直至8月7日還圍繞魷魚進行調查的時候,翁其峰早在7月28日就已「發覺」「水壺」有問題,在丁雲蝦躺在醫院的時候就開始調查水壺了!7月28日當中毒事件剛剛發生,沒有人知道該中毒與「水壺」有關的時候,翁其峰就開始向丁雲蝦調查「水壺」問題。

丁雲蝦的這6份筆錄中,翁其峰親自參與的4次調查,完全是翁其鋒枉法陷害而有意製作的筆錄,最後成為歷次法院認定控告人有罪的主要證據。

三、除了刑訊逼供、隱匿並重新製作詢問筆錄,翁其鋒為了把控告人和這個案件聯繫起來,還刻意篡改關鍵物證門把的提取時間和鑒定結論。

翁其峰曾多次出具平潭縣公安局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稱從控告人開的食雜店的門上提取的「門把兒」檢出毒物之後才將偵查目標轉向控告人,「門把」檢驗分析意見是為他偵查控告人提供方向。偵查機關在其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也記載提取門把的時間是2006年7月28日,後來,他們又把時間改為2006年7月31日。

但是在法庭審理中發現,偵查機關向檢驗機構委託檢驗的時間有非常明顯的塗改痕跡,即從「2006年8月8日」改為「7月31日」。在當庭質詢下,負責委託檢驗的偵查員翁其峰當場否認自己委託檢驗,稱自己只是在委託書上「簽了一個名字」,委託書上的塗改痕跡是「我們支隊長讓改的」。而對於翁其峰過去多次親筆出具的《情況說明》,翁其峰又當庭否認了門把是為偵查提供方向,改口稱「是在念斌招供之後才看到的」。

「門把」是當初偵查機關將 「偵查方向」轉向控告人的重要依據,也是偵查機關認定控告人有罪的證據體系中重要的環節,通過法庭審理發現的上述問題,揭露出這是一個虛假的證據,是翁其鋒將事後提取到的控告人食雜店的「門把」進行「檢驗」並非法對「門把」做出的「分析意見書」,完全是為他「鎖定」控告人來提供合理化的依據。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翁其鋒等人的行為違反了刑訴法和公安部的規定,已經構成刑訊逼供罪和徇私枉法罪,並隱匿和偽造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向你院控告,請依法履行法律職責,立案偵查起訴,讓這些故意製造冤錯案件構陷他人入罪的公務人員受到懲罰,以減少冤案的發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此致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念斌

2014年12月26日

      責任編輯:智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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