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山東省交通部門宣佈,2014年底到期的15條高速公路將繼續收費,主要理由是償還銀行貸款。此前,新疆等地也對到期公路採取了延期收費措施。
中國青年報輿情監測室對收費公路延期與虧損等熱點問題監測顯示,逾50%的網民認為收費公路是既得利益集團的「提款機」;23.7%的網民認為延期收費是政府濫用權力,需要依法審核;超15%的網民表示高速公路應免費,統一納入到燃油稅中;11%的網民認為應加強對高速公路收支的審計。
網友:高速公路每年虧損661億元,你信嗎?
交通運輸部2014年12月23日發佈的消息說,2013年全國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總收入為3652億元,總支出為4313億元。其中,還本付息支出3147億元,養護經費支出390億元,運營管理支出457億元,稅費支出214億元,其他費用支出104億元,總體虧損661億元。
對此,網友們怎麼看?
來自新浪微博的網友「海水」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明文規定,收費年限最長為20年,交通運輸部竟然自己曬出賬本每年虧661億,所以繼續收費。先不說賬本真假,虧損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收費人員待遇高。法律就是法律,到期就必須停收。虧了該下崗就下崗,該裁員就裁員,難道虧了就敢違法收費,拿法律當兒戲?
我們為何如此反感高速公路延期收費?「張口評論」在微博上說,因為高速公路是「提款機」,賬面上卻做成虧損。高速公路是公共資源,本來應該公開透明,卻被某些人暗箱操作用來發財。
還有一些網友說,本來就是花納稅人錢修的路,繳了這麼多年費也就忍了,為什麼還要延期?每年收的費用都到哪去了,進了誰的口袋?強烈要求對此展開巡視,有違法的一查到底,工作能力不夠的堅決撤換!
媒體:公路收費還貸走出惡性循環要破除「統貸統還」模式
高速公路延期收費等問題不僅在論壇、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台持續發酵,而且一大批官方媒體、法律專家也紛紛參與這場輿論大戰。
《法制日報》發文問:高速公路延期收費理由站得住嗎?當前,地方交通部門及其下屬企業在高速路建設管理中處於壟斷地位,加上修路對GDP的貢獻,地方有上馬修路的衝動,這也導致一些道路效益很差,地方就不得不打效益好的公路的「主意」,所以有了各種延期收費的借口。
要想公路收費還貸走出惡性循環,除了改進車輛通行費管理,實現收支透明之外,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破除「統貸統還」的模式,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到期前已經還款結束的公路,必須終止收費。《新京報》指出,倘若做不到這一點,公路收費還貸必然成為永遠無法填滿的無底洞。
高速公路背後的腐敗成本實際上要全社會為之買單。新華網發表文章說,一邊是公眾對高速收費喊「貴」,另一邊卻是交通部門對高速運營喊「虧」,將馬上收費到期的高速公路「換個馬甲」後繼續收費。即使是不開車的人,這些附加在物流成本上的錢,也會體現在一斤米、一桶油的價格上,轉嫁到普通群眾身上。
中國經濟網點明收費還貸無限循環的「陷阱」說,「統貸統還」與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衝突:只要路網在不斷完善,地方就有修不完的路,也就意味著沒有停止收費的一天。
「規範高速收費不能依賴輿論圍觀。」《人民公安報》發表建設性評論說,若要實現高速公路收費規範化的目標,關鍵在於強化責任追究,為相關人員架起制度的籠子,倒逼高速公路相關部門規範收費行為。唯有如此,才能補強輿論圍觀的短板,讓高速公路收費更加公開透明,不再淪為一本「糊塗賬」。
專家:高速公路收費到期後應由政府承擔相關費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表示,如果批准的收費期限達到條例規定的最長期限,期滿後,不管是否還清貸款都不能再收了,應由政府承擔相關費用,這麼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地方建設衝動。
對此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給出自己的意見說,首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的還清貸款後停止收費是指某一條路,而不是全部已建的,更不包括計劃建的;其次,即便沒有還清貸款,到期了也必須停收,因為《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不得超過限期的規定沒有任何例外情形。
而來自交通運輸部方面的專家意見則有「一邊倒」的傾向。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交通財政與金融研究所所長胡方俊認為,15年年限是當年沒有考慮各地實際的一刀切的界定,沒有考慮到各省各地高速公路收費水平和收費還貸的不同情況,缺乏數據支撐和實踐檢驗,高速公路延期收費現象屢現,其根本原因在於《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關於收費年限的設置和高速公路還本付息的實際情況相脫節。
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教授張柱庭表示,公路收費標準的制定不應該有統一標準,應該綜合考慮社會承受力、物價總體水平,以及運營成本怎麼節省等等多種因素來判斷。
「收費公路存在的問題牽涉地方政府、公路部門及人員的經濟利益,牽涉、撤銷收費站後員工的就業安置,公路的後續維修和養護。需要整治的收費公路那麼多,此前又大多是糊塗賬,可能被斬斷的利益鏈條難免要殘喘掙扎一陣子。」國家行政學院張孝德教授說,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這場行動都將是一場持久戰、攻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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