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北京晨報報道,9日上午,房祖名涉毒案在東城法院開庭。因主動向警方供述藏毒,房祖名最終被認定具有自首情節。東城法院一審判房祖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因為羈押期可折抵刑期,如果房祖名不上訴,他將在春節前出獄。
庭外
市民法院門口盼成龍
9日的庭審安排在上午9點半,但早上7點多,法院門口已聚集大批媒體,其中包括大批香港媒體。現場警察拉起警戒線,維持秩序,保證交通暢通。
還有一些市民趕來湊熱鬧,「他爹來嗎?能看到嗎?」一位大媽向北京晨報記者問道。據悉,房祖名於早上6時55分在三輛警車押送下,提前到達東城法院,從而躲開了大批媒體。
8點15分,記者領取證件後進入法庭,因為社會關注度高,法警審驗證件也比以往更加嚴格。8點半左右,30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陸續進入現場,在旁聽席落座。
9點32分,一身黑上衣、深藍褲子、平底鞋的房祖名被法警帶進法庭。也許是首次面對該場合,房祖名略顯緊張,在法官核實其身份信息時,他那不太標準的普通話有些磕絆,聲音較低,但表情一直比較平靜。
記者注意到,成龍夫婦並未到場旁聽,這也讓法院外一些前來看明星的大媽失望了。
自首
房祖名主動交出大麻
據東城檢方指控,房祖名於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2014年8月13日和14日,在其居所容留柯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大麻,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
檢方指出,房祖名容留他人吸食大麻共4次,容留柯某某的時間分別是2012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與8月13日三次,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的時間是2014年8月14日一次,吸食地點均是他在東直門內大街9號NAGA上院的家中。
「你是否自願認罪?」法官問。「自願認罪。」房祖名平靜地說。據房祖名交代,從2008年開始,只要他來北京,就住在NAGA上院的家裡,而毒品都是助理孫某幫他買的,對於在內地吸食大麻,房祖名承認知道違法。
去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禁毒總隊接群眾舉報稱,房祖名的助理孫某有吸毒嫌疑,民警於當日23時許在某足療店內將孫某抓獲,並將與孫某同行的房祖名、柯某某、李某某等人帶回派出所。房祖名主動交代了他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還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尚有一些大麻放在自己家中保險箱內,希望交給國家。次日凌晨1點多,警方在其家中搜出117.72克大麻。
房祖名的辯護人強調,房祖名是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法庭還播放了房祖名帶領警方前往家中收繳大麻的錄像等證據。
悔過
將來一定傳遞正能量
庭審中,公訴人認為,證據鏈條充分且相互印證,已可證實房祖名共4次容留他人吸毒,該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刑法》354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毒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但公訴人也表示,本案中,房祖名被查獲後,在警方未掌握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情況下,主動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可視作自首,且房祖名主動供出家中藏大麻,自願認罪並寫悔過書,因此請法庭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認為,房祖名沒有犯罪前科,且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比經營性娛樂場所提供毒品的社會危害性小,加上房祖名有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在量刑上加以考慮。
最後陳述階段,房祖名稱,「我犯了法,必須要受到法律懲罰,回到社會後,我絕對不會再犯。因為我傷害了太多的人……我不希望他們再多一次失望。」
房祖名表示,他在看守所的這段日子裡也學到了很多,希望重新走向社會後能向公眾傳遞正能量。
判決
從輕處罰判刑6個月
上午10點53分,法庭在休庭15分鐘後,對房祖名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房祖名在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因此從輕予以處罰。最終,法院一審判房祖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房祖名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庭審結束後,北京晨報記者從房祖名辯護律師處獲悉,他曾先後會見了房祖名10次,每次房祖名都表示要「重新做人」。
按照規定,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房祖名自去年8月14日被抓計算,6個月刑期將在2015年2月13日截止,也就是說,如果房祖名不上訴,他將在春節前出獄與家人團圓。
房祖名涉毒案
回顧
2014.8.14
房祖名因涉毒被北京警方抓獲。
2014.8.15
警方在房祖名住所內搜到117.72克大麻,房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拘。
2014.9.10
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以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請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審查批捕。
2014.9.17
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房祖名批捕。
2014.12.3
房祖名在看守所中度過32歲生日,母親林鳳嬌隔空送上「祝福」。
2014.12.22
東城區檢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房祖名依法提起公訴。當天下午,東城區法院證實,該案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東城法院依法受理。
2014.12.23
成龍首次面對媒體就房祖名涉毒一案表態,稱沒有動用一個關係讓兒子逃避懲罰。
2015.1.9上午
東城法院開庭審理房祖名案,一審判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6個月有期徒刑,罰金2000元。
■法官釋法
房祖名刑期
為何少於李代沫?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庭後,該案的法官林梅梅做客微訪談,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她表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2次以上或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即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房祖名在居住地容留他人吸毒4次,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在量刑方面,林梅梅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本案中,房祖名因他人涉嫌吸毒被公安機關詢問時,即如實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屬於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去年,歌手李代沫也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為何同樣的罪名,房祖名的刑罰輕於李代沫?林梅梅解釋,李代沫先後多次容留3人吸毒,公安機關將其抓獲後,其無自首情節。房祖名的行為與李代沫相比,容留次數比李代沫少,且有自首情節,故對其判處的刑罰輕於李代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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