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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養孩六年非親生欲討損失卻敗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2-1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中新網14日報道,浙江省臨海市一男子鄭明(化名)這些天憋屈壞了,原來,自己和高中的女生早戀,結果對方懷孕生子了,為了承擔起責任,鄭明娶了對方為妻,承擔起自己應有的責任。不料孩子養到6歲,竟查出孩子非親生。原本打算離婚了,討回些精神損失費吧,結果竟然還敗訴了。

分手後,前女友懷孕了

小情侶最終奉子成婚

鄭明和楊玲(化名)是高中同學,讀書期間,兩個人碰撞出感情的火花,偷偷建立了戀愛關係。年少輕狂,兩人忍不住有了性行為。2009年上半年,他們臨近畢業鬧起了彆扭,導致關係破裂。

畢業後,鄭明沒有繼續讀大學,而是去參加了工作。幾個月後,他接到了楊玲的電話。楊玲稱自己在醫院裡要生了,孩子應該就是鄭明的,「醫生要求孩子父親來醫院辦手續」。

鄭明腦子炸了,毫無心理準備,自己竟然就有孩子了。他趕緊跑去醫院,肩負起了一個「父親」的責任。

孩子出生後的第二年,他們在父母的催促下辦了結婚酒席。當時因為未滿登記年齡,兩人在兩年後才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

DNA鑒定,確認孩子非親生

白當6年「爸爸」的他索要賠償

結婚後幾年,這對小夫妻因性格不合,感情問題爆發。兩人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之後便開始了分居生活,夫妻關係名存實亡。

然而,孩子一天天地長大,等孩子長到五六歲的時候,親戚朋友們都感覺到有點不對勁,私下議論說:「這孩子怎麼長得跟鄭明一點都不像?」

這話也傳到了鄭明的耳朵裡,他也起了疑心,多次質問楊玲。楊玲馬上又和鄭明吵了起來:「那時候我就和你是男女朋友關係,孩子不是你的那還會是誰的?」

2014年10月,小兩口感情已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鄭明提出離婚訴訟,並申請了DNA親子鑒定,楊玲同意了。

兩個月後,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孩子確實不是鄭明親生的。當了6年父子,兩個人實際上毫無親緣關係。這個打擊讓鄭明當場落淚,他決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

對於這個鑒定結果,楊玲表示自已也「始料未及」。她仔細回想了一下,自己在與鄭明分手之後,曾有一次借酒澆愁,酒醉後與別人發生過一次性行為,「可我真的一直以為孩子是鄭明的,並沒有故意欺騙他的意思。」

鄭明很受傷,當初自己是為了孩子才結婚的,在孩子身上投入了不少感情和金錢,現在這樣的真相讓他痛不欲生。在法庭上,他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一是要求判令楊玲返還婚後各項費用7萬餘元,二是要求楊玲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因孩子是在正式結婚前所生

法院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對於鄭明的訴訟請求,楊玲卻不認同。在法庭上,楊玲表示自己同意離婚,但她反覆強調,自己沒有隱瞞和欺騙,確實是不知情,「孩子平時都是我的父母在帶,各項費用也是自己父母出的,鄭明要求返還的各項費用是沒有一點道理的。」

法院審理後認定,孩子系原、被告婚前所生且非原告親生子,雖然《婚姻法》規定了夫妻互負忠實義務,但該義務主要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雖然被告婚前性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由於發生在結婚前,不屬於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範圍;其次,婚前性行為也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四種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對原告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經辦法官解釋,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只有當一方因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幾種情況導致的離婚,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本案中,被告婚前性行為並不屬於這四種可要求精神損害的賠償情形之一,所以法院不予支持。這個案子和其他夫妻結婚後生了孩子發現非親生的情況是有區別的。」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酌定由被告楊玲返還原告鄭明撫養費用共計2萬元。

      責任編輯:王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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