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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快的合併引壟斷質疑 律師吁商務部審查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2-1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新京報16日刊登了署名為游雲庭的職業律師的文章,文章指出,滴滴、快的情人節「閃婚」,引發外界對其是否涉及壟斷的質疑。法律界也展開了討論,觀點幾乎都傾向於呼籲商務部審查。

全文如下:

如果政府不進行規制,兩個利維坦合併很可能催生一個怪獸,並在專車軟件預訂市場上繼續不正當競爭。

滴滴、快的情人節「閃婚」,備受業界關注,也引發是否涉及壟斷的質疑。對此滴滴、快的方面回應稱,城市出行市場非常大,移動打車在其中只佔到非常小的比例,行業參與者也非常多,不存在壟斷。

對於合併是否涉壟斷的問題,法律界展開了討論,目前我看到的第三方觀點都傾向於希望商務部審查,我也不例外,但思考後對此問題頗感糾結。

最初有媒體採訪我時,我的觀點是:商務部應主動審查。按照《反壟斷法》確定的分工,商務部負責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發改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工商總局負責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進行執法。根據國務院經營者集中申報規定,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調查。

但反壟斷審查會否遏制創新?滴滴和快的都是創新型商業模式,他們除了破除出租車公司壟斷經營造成的服務品質低下及出租車服務區域的信息不對稱,解決打車難,還帶動了移動支付的普及,但這些創新使其投資者承受了很大的成本和風險。面向打車軟件端口的現金補貼大戰,即為典型。僅2013年底,雙方就陸續「燒」掉了近20億元。當投資者發現這種模式難以為繼,兩家競爭又欲罷不能時,合併再另找商業模式就成了理性選擇。所以說,推動它們合併的也是市場的力量。此時若商務部以可能限制競爭為由,否決其合併或附加較高的合併條件,是否會打擊其他嘗試創新者的熱情,是個問題。

更要看到,滴滴、快的商業模式本身並不健康,如果不加規制地合併,是不是會對市場的競爭秩序造成更大的損害?滴滴、快的在出租車市場吸引客戶的主要模式是兩面補貼,希望借此快速培養出市場,但這種補貼完全突破了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經營者不得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規定。而今兩家合併,更可能存在協同行為,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把其他競爭對手消滅。

據現有的市場調研報告稱,滴滴、快的在出租車軟件預訂市場佔有率之和已超過99%。出租車預訂市場格局確定後,現在打車軟件的競爭已被推向了專車軟件預訂市場,如果政府不在它們合併時對其進行約法三章的規制,兩個利維坦的合併很可能催生一個怪獸,並在專車軟件預訂市場上繼續不正當競爭,甚至濫用在出租車軟件預訂市場上已形成的支配地位,重演排擠競爭對手的一幕。

通過這多層面的梳理,我的思路也已釐清:那就是商務部應對滴滴、快的合併進行審查,並在要求他們遵守競爭法律規則的前提下,有條件地批准它們的合併。

      責任編輯:吳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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