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唐琳 廣西報道)據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佈的消息,今日上午,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賀州市原副市長毛紹烈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繼續開庭,公開宣判了一審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毛紹烈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毛紹烈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1996年至2012年,被告人毛紹烈利用擔任原縣級賀州市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鍾山縣縣長、縣委書記、賀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之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工程項目建設、項目規劃審批、職務調整、晉陞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了陳紀普等人送給的現金、銀行卡等財物,價值人民幣1077.33萬元。此外,被告人毛紹烈還於2002年至2010年間在擔任鍾山縣縣委書記、賀州市副市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鍾山縣新世紀廣場商業步行街宗地的土地出讓金損失人民幣609.2628萬元,造成國家少收賀州市天利花園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64.12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毛紹烈於1976年8月參加工作,歷任廣西賀縣、縣級賀州市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鍾山縣縣長、縣委書記、賀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副市長、政協副主席,2012年3月26日因涉嫌瀆職犯罪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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