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路艷寧 貴陽報道)15日上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去年「2•27」貴陽公交車放火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蘇大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蘇大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蘇大華因家庭矛盾糾紛,遷怒於社會,產生在公交車上放火的惡念。其主觀惡意極大,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其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宣判後,被告人蘇大華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2014年2月27日上午,蘇大華攜帶盛滿汽油的塑料桶登上貴陽市237路公交車。當天中午12時許,公交車行駛至金陽南路野鴨小學附近路段時,蘇大華在公交車後門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汽油,公交車起火劇烈燃燒,造成車上6名乘客死亡,30餘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公交車被燒燬。蘇大華在放火過程中亦被燒傷,後翻窗逃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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