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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檢方不批捕虐童案養母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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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南京9岁男童遭养父母虐待

【文匯網訊】據新華報業網報道,南京檢察4月19日消息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對於這一決定,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表示反對,稱此舉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頒布的司法解釋背道而馳。

相關報道:養母通過律師致歉

在南京檢察院發佈對李征琴不批捕的決定前,4月16日,浦口區檢察院就是否批捕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據瞭解,在聽證會上,李征琴委託辯護律師發表了致歉信,「日前因孩子犯的一個小錯誤,我一時情緒失控,將孩子打傷,事後我非常後悔,並感到深深的自責。」致歉信中,李征琴向孩子、親生父母及社會公眾道歉,並表示將用關愛彌補過失。

據央視報道,出席聽證會的19人中,除7人未作明確表態,其餘12人均建議不予批捕。據瞭解,多數與會者不建議批捕出於對孩子今後的身心健康考慮。

有律師分析,養母李征琴的行為不具備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且取得了親生父母的諒解,檢察院可能結合孩子的家庭情況和親子關係考慮,做出不批捕的決定,「不批捕不意味著法律程序結束,養母可以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生母相信養母會接受教訓

男童的養母李征琴和生母張傳霞是表姐妹關係。李征琴被刑拘後,孩子一直由張傳霞照顧。

昨日,張傳霞表示,孩子仍由她帶著在學校附近的旅館居住,通過記者她才知道「表姐沒有被批捕」。

「這對孩子和我來說都是個好消息。」張傳霞稱,雖然孩子仍希望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但事發後到現在,她始終沒有和孩子養父聯繫,「在等事情的結果。」

對於表姐的道歉,張傳霞表示接受,「這件事對她來說是個教訓,我相信她以後肯定不會再打孩子了。」

對於孩子的未來,張傳霞說她需要再等等,「畢竟孩子希望留在南京上學,我們老家的學校,6個班就70個孩子,和南京的條件沒法比。」

昨日,浦口區民政局工作人員表示,上周,他們已經聯繫了孩子的養父和生母瞭解情況,針對孩子的心理輔導一直有一個工作組在開展。今日,浦口區政府、民政、教育等多部門將會對孩子未來的生活學習進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男童養母這麼說:我表姐犯了什麼法?打小孩很正常

新京報:你覺得表姐打孩子這種教育方式合理嗎?會不會給他身心帶來傷害?

張傳霞:這在農村挺常見的,也沒覺得會造成多大傷害。

新京報:在你看來,對孩子成長最重要的是什麼?

張傳霞:給孩子好的環境、好的教育吧。我給不了,表姐有條件,能給孩子這些。

檢方:不批捕的四點理由

昨晚9時,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發佈《關於李征琴故意傷害案的幾點不捕理由》一文,全文1800餘字,詳細解釋了對李征琴不予批捕的四點理由:

一、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並不等同於刑事處罰。本案中,李征琴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逮捕僅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否逮捕不會影響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逮捕並不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刑事處罰,不逮捕也不意味著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

二、對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無逮捕必要。目前全案基本證據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過對李征琴採取羈押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三、李征琴為了教育子女採取了不當的方式,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但與其他故意虐待、無端毆打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所差異,其主觀惡性也相對較小。

四、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當事人意願。本案被害人向我們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被害人親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

鳳凰多知道:四部委有何解釋?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當未成年人受監護人侵害時,一些政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意見》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胡雲騰表示,《意見》前6項都是非常具體的,最後一項是兜底條款,如果嚴重程度相當前六項的其他情形,也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胡雲騰表示,嚴重違反人身安全裁定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An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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