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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省部級官被查以「記不清」耍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4-22]

【文匯網訊】據中國紀檢監察報4月22日報道,4月13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黨委副書記蔣潔敏被控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在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黨的十八大以來,近百名省部級「老虎」被查。但在查處過程中,一些人卻妄想以「不交代」、「記不清」耍賴,鑽證據鏈的空子,使自己的非法收入無法成為量刑的依據。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便專治此類頑固不化者,「不交代」、「記不清」不是貪腐官員的「免罪牌」,黨紀國法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終會落下。

1 貪官巨額財產為何「來源不明」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刑事訴訟流程越來越嚴密、越來越規範,對證據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法治的進步,取證量刑的科學化,在保護涉案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客觀上為認定貪腐金額提高了門檻,增加了難度。

隨著中央反腐敗力度的加大,腐敗分子的腐敗手段也花樣翻新,為自己「撈金」四處「開源」。透過中央巡視組公佈的對中國聯通等央企的巡視情況反饋不難發現,有的企業領導人員縱容支持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從事關聯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比較集中,中國海運、中船集團、中國聯通、中石化等企業均有涉及。

有的腐敗分子則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係的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經身邊人的代理或是直接收受賄賂或是違法分紅,通過「夫妻店」、「父子兵」上演「障眼法」,達到掩人耳目的目的。

出逃在外的廣州市花都區政協原主席王雁威的女兒王靜瑤被控涉嫌受賄一案日前在廣州中院開庭,檢方指控王靜瑤和父親同謀,利用父親的影響力多次為近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接受近親屬的高額「饋贈」。

為讓兒子劉德成能夠盡快「出人頭地」,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讓有求於自己的私企老闆「帶帶」兒子做生意,利用其子大量收受他人賄賂……

除了現金、購物卡、會員卡等「常規」行賄手段,「雅好」也成為一些官員遭受糖衣炮彈攻擊的「軟肋」。懷有特定目的的人投其所好,以「交流」「切磋」的名義奉上名人字畫、玉石、攝影器材等,攻破官員的心理防線。專家表示,現有紀律條例和法律法規對「雅賄」缺乏具體的處罰細則,「雅賄」認定存在取證難、價值鑒定難、量刑難等障礙。

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的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受賄的財物近八成為高價玉石。他坦言當初大肆收受玉石和名人字畫的動機就是覺得玉石、字畫比現金高雅、文明、隱蔽,披上愛好的外衣,更能掩人耳目,「懂的人知道你有這愛好,不懂的人也不知道什麼價錢」。

即使違紀違法的狐狸尾巴已露出,在接受組織調查的過程中,一些落馬官員依然抱有僥倖心理,指望通過「拒不交代」貪腐細節,為自己保留一線希望。比如,有的貪腐官員涉及近親利益輸送問題,為了不殃及親屬,就選擇三緘其口。更有甚者,與同謀訂立攻守同盟,企圖對抗組織調查。

這也反映出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因為核查不夠深入到位,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懾,導致一些問題官員得以「瞞天過海」,邊腐邊升,最終對社會風氣和政治生態造成惡劣的影響。

2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設立,是為了保證有過必有罰

從1988年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寫入《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到1997年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正式「入刑」,再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該罪名的最高刑期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我國在立法層面不斷織密懲腐肅貪的法網。

十八大以來,「利益輸送」、「一家兩制」、「雅賄」等貪腐新類型被公開曝光,個別落馬官員的貪腐手段和金額觸目驚心。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被更加頻繁地與腐敗分子聯繫在一起,對那些仍心存僥倖和不收斂不收手的貪官形成有力震懾。

據媒體公開報道,截至目前,十八大後落馬的省部級官員中,已經有8人被判刑。包括已經獲刑的官員,有17名官員的貪腐案件被提起公訴,其中有4名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分別是蔣潔敏、倪發科,四川省文聯原主席郭永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王永春。

無論是立法層面與時俱進,還是實踐中將一個個貪官繩之以法,在與貪腐分子的鬥智鬥勇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司法人員「見招拆招」的有力武器,不給任何貪腐分子逃脫法律懲處的機會,有效地維護了社會正義,捍衛了法律的權威。

同時,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的案例對於在任官員也是鮮活的警示教材,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再隱蔽的貪腐手段,再周密的應對策略終是徒勞。與其糾結於東窗事發後匆忙應對,不如及時矯正「跑偏」的「官」念,斬斷貪慾,在為人民服務中實現自我的提升。

一名有多年檢察工作經驗的基層檢察官認為,從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角度來說,如果法律不對這些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作出規定,實質就是放棄對貪腐行為的追訴,是對犯罪行為的放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設立,就是為了保證有過必有罰;從刑法的警示角度來說,這一罪名的設立,對於貪腐分子是一種震懾和警告,讓他們認清形勢——不可能在通過貪腐獲利之後,依靠攻守同盟、負隅頑抗或是耍弄詭計、編造事由等途徑來逃避法律的懲處。

3 加大懲處力度,形成有力震懾

當前,我國的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要在反腐敗鬥爭中發揮更好的作用,需一方面繼續加大懲處力度,另一方面不斷修補實際操作中的不足和缺陷。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教授認為,在很多腐敗案件中,當事人都被判定擁有巨額財產,這說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已經成為腐敗分子掩蓋其貪污受賄等非法所得、減輕處罰的常用手法。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加大處罰力度,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貪污罪、賄賂罪更好地銜接,形成有力震懾。

在司法實踐中,「一是對於涉案人的財產,在立法上需進一步細化,特別是對於那些不在涉案人名下,而是由涉案人的關係人持有的財產,或者處在流動、轉移狀態中的財產,要有一個更明確具體的規定;二是什麼情況下可以否定涉案人講出來的收入來源,應查證到什麼程度,也要進一步明確。目前各個地區在實際操作中差異很大,希望建立相對統一的標準。」一名檢察官建議。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是從制度建設層面預防「雙面貪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情況的發生,能及時敲打已經出現腐敗苗頭的官員,讓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到欺瞞組織的嚴重後果,收回伸向不義之財的手,清白為官。

2014年12月,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大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力度。一是將隨機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二是從2015年1月起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對擬提拔為副處級以上幹部人選,擬列為副廳級以上後備幹部人選,以及轉任重要崗位人選等,一律進行核查核實。

北京、貴州、海南等地還陸續出台新規,將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人員範圍,由原來的縣處級以上擴大至科級以上。據新華社2014年年底的消息,中央組織部已抽查核實中管幹部、省部級後備幹部等1550名,各地各單位已抽查核實廳局級、縣處級領導幹部60170名。因抽查核實發現存在問題,已有5名擬提拔中管幹部、數十名擬提拔廳局級和縣處級考察對像被取消提拔資格。

      責任編輯:蘇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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