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昨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包含立案登記制、起訴期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認定「紅頭文件」是否合法尤為受到關注。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以來的第一次「大修」。針對新行政訴訟法增設的新制度、新規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焦點 1
直接認定「紅頭文件」合法性
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稱,行政訴訟法這次修改增加規定,可以一併請求審查規範性文件,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所謂規範性文件,是指俗稱的『紅頭文件』。大量的『紅頭文件』由於針對不特定的公眾能夠反覆適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廣、持續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違法,所帶來的損害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不能同日而語的。」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直接對「紅頭文件」提起訴訟。
他解釋說,由一個具體的個人針對「紅頭文件」提起訴訟,事實上是行使了公眾訴訟的權利,這個訴訟應當屬於公益訴訟。而公益訴訟主張的是公眾的普遍利益,但是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目前,公益訴訟還沒有正式寫進行政訴訟法,個人針對抽像行政行為的起訴因此無法納入受案範圍。
焦點 2
民告官訴訟法院須受理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李廣宇介紹,該司法解釋把立案登記制擺在了首要位置,第一條就是立案登記制的相關條款。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當場登記立案。不過,立案登記並不代表法院對任何一個起訴都要照單全收,對於不符合管轄等法定起訴條件的,在立案階段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為了便於當事人尋求救濟,該解釋還明確,對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5月1日立案登記制將在全國範圍內實行,預計行政訴訟案件量會有大幅增長。各級法院的行政庭法官應提前做好準備,提高行政訴訟的立案率,尤其對於目前立案率普遍不高的征地拆遷類行政訴訟,應杜絕以往因案件敏感立案率不高的情況。
焦點 3
行政機關正副職應出庭應訴
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首次提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為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李廣宇解釋說,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裡是沒有規定的。從世界各國的行政訴訟法來看,應沒有特別要求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必須親自出庭應訴。
李廣宇說,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行政審判法官和行政機關一起實踐探索出來的一個經驗,從效果來看非常值得肯定。比如,它能夠解決告官不見官的問題,很多老百姓說行政訴訟是民告官,可是提起這麼多訴訟從來沒有見過官能夠出現在法庭上,首先就使百姓感覺到有那麼一些不平等。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還可以增強行政機關依法應訴的意識,可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觀念。他說,同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還能更直觀的瞭解本機關行政執法的水平,這可能比他的下屬給他匯報十次、二十次的效果都更直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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