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新華網今日發表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的評論文章稱,提名程序是提名委員會制度的核心,整個程序明確、可行,有利於順利產生正式候選人,是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提名制度。全文如下:
2017年香港將有可能第一次由本地居民普選出行政長官,掀開香港民主發展史上嶄新的一頁,人們翹首以待。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政治體制不能自行決定,而必須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加以規定。普選是香港政治體制的一部分,不屬於高度自治範圍,中央對香港普選擁有主導和最終決定的權力。事實上,香港普選的目標、發展進程、時間表、實施辦法等都是由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所確定的,其中提名委員會的設置是香港普選的一大特色。
提名委員會是在基本法起草期間,最早由香港委員提出、又經香港社會兩次廣泛咨詢、最後被起草委員會接納的一項制度安排,寫入了基本法。提名委員會制度是專為實施行政長官普選而設計的,既要實行一人一票普選,保障香港居民的政治權利,又要保證競選人為愛國愛港者,而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產生候選人,則是基本法所確定的最民主、最穩妥的辦法。該委員會由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代表組成,其民意基礎遠超過任何一個政黨、政治派別或一定數量的「公民提名」,體現了均衡參與、協商民主原則,有利於避免政黨競爭提名所造成的社會對立,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的憲制危機和民粹主義。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普選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和選民普選兩個環節有機結合、共同組成。提委會構成香港普選制度的一部分,沒有提名委員會,就沒有香港普選;實行普選就必須遵循提名委員會制度。
提名程序是提名委員會制度的核心。特區政府提出的普選法案嚴格遵循基本法第45條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將提委會的民主程序概括為推薦參選人和提名候選人兩個步驟,具體包括以下四個要點:
一、聯名推薦設上下限。
參選人由提委聯名推薦確定。聯名推薦所需的委員數額分別根據提委會總人數的10%和20%設定了上下限。下限定為120人,既可確保有多個參選人供提委會考慮提名,又可避免產生過多參選人,致使提委會難以提出2至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上限定為240人,是總結了歷次行政長官選舉的經驗,防止個別參選人獲得太多的委員推薦,導致參選人數量不足、提名過程競爭性弱。對聯名推薦設上下限的辦法有利於確定合理的參選人數額,最多不多於10名參選人,最少不少於5名參選人,降低了入閘門檻,有利於報名參選者入圍。
二、秘密投票提名。
提名階段實行無記名投票。這一規定同提委會委員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的規定相銜接,可保障他們自由表達意志,也可消除香港社會對提名程序受到操縱的擔心。從長遠看,提名階段採用秘密投票有利於增強提委會的公信力,確保提委會制度長期實施。
三、每名委員可投2至N票。
每名提委會委員至少必須投票支持兩名參選人,最多可投票支持全部候選人,即所謂2至N票。在這裡,要求提委會委員最少必須投兩票,主要是為了有效、順利地產生2至3名候選人,供選民投票時比較、選擇,符合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的要求。要求每名委員最多可投與參選人數相同的票數,則充分體現了提名制度的民主性,使提名結果能真實反映提名委員的意志,有利於最大限度地抑制策略性投票,更好地彰顯機構提名的性質。從法律上看,提委會的職責是為全港普選提名候選人,每名提名委員都負有憲制責任,必須至少投票選擇兩名參選人,並且也使提名和選舉嚴格區分開來。
四、得票較多者成為候選人。
行政長官候選人為2至3名,均須得到全體提名委員過半數支持。提名辦法針對一輪投票後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分別對應處理為:一是如有2至3名參選人獲得過半數支持,則直接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二是如超過3名參選者均獲得過半數支持,則得票靠前的3名參選人勝出;三是如沒有參選人獲得過半數支持,則需重啟提名程序;四是如只有一名參選人獲得過半數支持,是重啟提名程序還是再補充提名1至2名候選人,尚需進一步研究。普選法案提出,上述內容將在本地立法階段做出明確規定。
特區政府表示,提名委員會提名過程中,將提供平台讓參選人有公平、充分的機會向全體提名委員以至廣大市民解釋其政綱和理念,以確保爭取提名過程的平等、公開、透明。
事實表明,普選法案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程序切合香港實際情況。所有符合法定資格者都可以平等地向提委會爭取提名、獲得提委會同等考慮,沒有對被選舉權進行不合理的限制。提委會所有成員在參與提名時具有同等權利,提名結果能夠反映提委會的集體意志。整個程序明確、可行,有利於順利產生正式候選人,是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提名制度,是香港歷史上最民主的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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