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目睹妻子被工友性侵,丈夫激憤之下揮刀殺人。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對被告人的量刑是否過重?被告人殺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一年後被披露的這起舊案,卻引起全國法律界的熱議。當人性遭遇法律,當法律遭遇拷問,有專家認為,這起案件肯定會成為我國刑法史上的一個典型判例,在司法實踐中對公民正當防衛權的認定、法院審慎判案等方面都有著現實的意義。
個子瘦小,皮膚黝黑,憔悴,沉默。37歲的羅梅蜷縮著身子,眉目低垂。她從不笑,多數時候,記者問一句,她要遲疑幾秒鐘才緩慢回答。
在這大山深處的貴州省德江縣泉口鎮新塘村,離家前的老房子已經倒塌廢棄,羅梅帶著4個孩子借住在丈夫弟弟的家中,靠種田和親戚的救濟過活,4個孩子最大的女兒15歲,最小的兒子6歲。
新京報報道,按法院判決書的認定,9年前的2006年3月17日晚,在浙江溫州瑞安打工的羅梅,被同宿舍的工友張平不法侵害,丈夫田仁信激憤之下刀殺張平,後與羅梅踏上逃亡之路。2014年2月,田仁信投案自首,當年6月田仁信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羅梅並不清楚法院判決所稱的「不法侵害」,她一直堅稱自己當晚是被強姦。羅梅說,她現在最大的心願是丈夫能減刑,早點出來,和她一起撫養孩子。
羅梅和記者談話時,7歲的娜娜和6歲的東東蹲在屋子角落裡玩泥巴和蚯蚓,他們是羅梅夫婦逃亡過程中生下的孩子,沒有玩伴沒有玩具,隨著父母在大山裡東躲西藏,喜歡玩泥巴和昆蟲。他們並不知道爸爸進了監獄,羅梅告訴他們,爸爸出去打工了。
案發:
目睹妻子被性侵丈夫殺人
他從窗戶爬進屋子,看到妻子仰躺在床上,張平壓在羅梅的身上,羅梅還在反抗。張平看到田仁信進屋後,就從床上下來,並有提褲子的動作。
2006年2月,28歲的羅梅和丈夫田仁信到溫州瑞安市塘下鎮金太陽汽車裝修服務部打工。此前,生在貴州大山裡的羅梅從沒走出過縣城,她20歲嫁給田仁信,生了兩個女兒。在她眼中,田仁信溫厚老實,挺會疼人,以前田仁信外出做建築臨時工,會提前劈好柴,擔水把水缸灌滿。
來到溫州,夫妻倆住在公司在塘下鎮天穎西路為員工租住的集體宿舍裡,他們住在三樓,10來平方米的屋裡擺著三張床,羅梅夫妻睡一張床,同事張平睡一張床,按羅梅的描述,張平是貴州六盤水人,和他們是老鄉,1.7米左右的身高,比較結實。
和丈夫以外的男人共住在一間房子裡,羅梅總覺得彆扭,但為了省每月幾百元的房租,羅梅沒有說什麼。有幾次,張平趁田仁信不在,他跟羅梅開玩笑:「你長得好好看」、「我有點想你,讓我摸摸你。」
有一次,張平動手摸羅梅的胸,羅梅把張平推開跑出去,但她不敢跟丈夫講。田仁信比張平瘦小,她怕丈夫挨欺負。羅梅試探性地問過田仁信,能否搬出去住,但田仁信說,省省錢吧。
據羅梅的講述,2006年3月17日晚上11點多,田仁信被別人喊走離開宿舍,羅梅在床上睡覺。黑暗中,一個裸體的男子擠到床上,在她身上亂蹭。羅梅發現是張平後,拚命反抗,用手推張平。張平把羅梅的衣服撕開,一隻手扼住羅梅的喉嚨,身子壓在羅梅身上。
「他強姦了我,壓在我身上做那事,前後有半個多小時。」羅梅說。
按羅梅的講述,張平對她實施了強姦行為。她當時拚命反抗,並大喊「救命,救命」。而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並沒有採信羅梅所稱的強姦行為,對張平的行為定性為「性侵犯」,2015年6月18日,溫州中院在其官方微博中對此判決做的情況說明稱,僅能認定張某對羅某實施不法侵害,認定張某已強姦羅某的證據不足。因為案發8年後,羅某才指證張某強姦,但張某已經死亡,現場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相關物證如被害人的精斑予以證實。
住在二樓的工友劉某、朱某等人曾作為證人向法庭作證。但幾名證人並沒有作證聽到羅梅喊「救命」的聲音。他們陳述的事實是,從田仁信和張平開始打鬥後,才聽到了三樓的喊聲。
但妻子喊救命的聲音,田仁信聽到了。據田仁信自首後在警方的供述,當天零時左右,他返回宿舍,在屋子外面聽到妻子喊「救命、救命、不要、不要」,他從窗戶爬進屋子,看到妻子仰躺在床上,張平壓在羅梅的身上,羅梅還在反抗。張平看到田仁信進屋後,就從床上下來,並有提褲子的動作。
羅梅回憶,當時田仁信問羅梅:「是你自己願意的,還是被強迫的?」羅梅一邊哭一邊回答「被強迫的。」田仁信氣憤當頭,和張平扭打在一起。
羅梅是現場的唯一目擊者,她告訴記者,是張平先拿出菜刀的。「因為我老公個子矮小,打不過張平。老公就撿起一個白酒瓶子砸張平。張平拿來一把菜刀,朝我老公揮。」
羅梅說,田仁信拿白酒瓶子砸中張平的頭部,刀從張平手中掉到地上,田仁信撿起刀,朝張平身上砍。「他當時可能失去理智,揮刀亂砍,我喊他,『不要打了』。張平倒在地上,說,『這樣打,不得行』。」
溫州中院的判決書稱,案發當晚12時許,住在二樓的工友劉某被三樓的吵架聲吵醒,聽到樓上田仁信說「太欺負人了」的話,後聽到張平呼喊救命,聽到三樓有人從樓梯往下跑的聲音。工友朱某也作證稱隱約聽到張平喊「你饒了我吧。」
羅梅說,張平倒在地上不能動,脖子上被砍了一個很大的口子,地上有一攤血,她不確定張平是否已經死了,她和老公很害怕,就逃走了。
判決書顯示,據法醫鑒定,張平遭銳器多次砍擊,頭部、頸部、上肢等部位有20餘刀痕,致使右頸總動脈、頸內靜脈斷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逃亡
大山裡帶著兩個娃東躲西藏
有一年過年,她身上只有5塊錢,兩個孩子哭著喊餓,她只得下山去買了兩包方便麵給孩子吃,她和丈夫餓著肚子熬到新年。
羅梅回憶,她和丈夫逃走時,慌亂中沒有帶任何東西,身上僅有300塊錢。
羅梅記得那晚天氣寒冷,藉著微弱的月光,他們逃到了山裡。
羅梅並不瞭解確切的地理位置和地名。她只記得,逃亡的日子,就是從一座山逃到另一座山,靠給人種蔬菜打工討口飯吃。
大多數時候,他們住在用塑料布臨時搭的棚子裡,一個月下一次山,買生活必需品。「聽到警車響,就以為是來抓我們的,怕得要死。」
羅梅說,逃亡中,她常常想家中的兩個女兒。她離家時,大女兒6歲,二女兒3歲。
在逃亡的第二年,三女兒娜娜出生在蔬菜棚子裡。不敢去醫院,也沒有錢去醫院,羅梅自己用剪刀剪斷臍帶。逃亡的第三年,最小的兒子東東也是如此出生在蔬菜棚裡。
羅梅記得,有一年過年,她身上只有5塊錢,兩個孩子哭著喊餓,她只得下山去買了兩包方便麵給孩子吃,她和丈夫餓著肚子熬到新年。
生活的困頓對羅梅來說還不是最苦的,那晚的事情後,田仁信總是沉默著,很少和她講話。有時候田仁信一個人喝悶酒,喝著喝著他會怪羅梅:「都是因為你,發生了那種事,有家回不得。」羅梅哭著說:「我是受害者,我也不想。」夫妻倆便沉默不再說話。
羅梅說,這樣的日子過麻木了,有時候她會想,還不如被抓住了,逃亡的生活就可以結束了。
2014年,娜娜6歲,東東5歲了,姐弟倆沒有其他同伴,沒有讀書,兩個人在山裡玩泥巴,捉小昆蟲,像野孩子一樣生活。
有一天,田仁信主動說,「為了孩子能讀書,我們回家吧。」羅梅默默收拾蛇皮袋,8年逃亡生活結束了。
=b>審判:
被判無期徒刑放棄上訴
「沒有錢請律師,沒有錢賠償,別人告訴我,沒有錢上訴結果是徒勞的。我們只能接受這個結果。」
田仁美記得弟弟一家突然返家的日子,去年正月裡,田仁信夫妻帶著兩個孩子,四個人穿著破爛的衣服,提著一個蛇皮袋,像乞丐一樣出現在他家門前。田仁信原來住的房子已經倒塌廢棄,夫妻倆留在家裡的兩個女兒已經不記得父母的樣子,躲在奶奶身後。
田仁美找了弟弟8年。2006年,浙江來的警察找到他家,告訴他,田仁信殺人潛逃了。田仁美說,他不敢相信,溫順的弟弟會殺人。他去溫州找過田仁信幾次,並托外出打工的老鄉打聽田仁信的下落,均沒有線索。
新塘村主任田玉高告訴記者,村裡人聽到田仁信殺人的消息,都很吃驚,在他們眼裡,田仁信老實木訥,村裡老人叫他「三乖」,他在家中排行第三,性格很溫順。
田仁信回家的第一天晚上,田仁美和他談了一通宵。田仁美勸弟弟投案自首,田仁美告訴記者:「他告訴我,他是目睹老婆被強姦,在氣頭上,失去理智,用刀砍了對方,只是下意識的動作,也不知道砍了多少刀,也沒想到會砍死。逃亡這些年,日子過得很不踏實,也照顧不好孩子,為了孩子能有穩定生活,他願意自首。」
回家第二天,2014年2月20日,田仁美帶著田仁信來到德江縣泉口鎮派出所投案自首。當時接待他們的民警魯九鴻回憶:「他(田仁信)看起來很疲憊,逃亡的日子把他折磨得筋疲力盡,他很平靜地承認自己殺了人。」魯九鴻告訴記者,此前派出所民警多次到新塘村田家走訪,勸家屬聯繫田仁信自首。「據我們瞭解,田仁信是個本分的農民,在2006年出去打工前沒有犯罪記錄,沒有和村裡人發生過爭吵。」
2014年6月,田仁信被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田仁美告訴記者,由於沒有錢請律師,溫州市中院為田仁信指定了浙江雁楠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國所為辯護律師。開庭前,法官和律師找田仁美談過話,「他們問我家裡是否能拿出錢來,如果給被害人家屬賠償10-15萬,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盡量判刑判得輕一點。」
田仁信家無分文,整個田姓大家族也湊不齊10萬元,田仁美想過貸款救弟弟,但沒有資產,貸不到款,最終沒能給被害人家屬民事賠償。
2014年6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仁信無期徒刑。
「這個結果超出我們意料。」田仁美說,大家都沒有料到會判無期徒刑。「對方有強姦犯罪在先,我弟弟是正當防衛,而且也有自首情節。」但是田家最後放棄上訴,「沒有錢請律師,沒有錢賠償,別人告訴我,沒有錢上訴結果是徒勞的。我們只能接受這個結果。」
事後,溫州中院在對田仁信案情的公開說明中提到了這一點,「未做任何民事賠償」,這也是對田仁信沒有予以更大幅度從輕處罰的一個因素。
記者瞭解到,在實際判例中,被告人如果對受害人家屬民事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屬於酌定從輕情節,法院可以適當減輕處罰。
田仁美至今還為此自責,「如果有10萬元,弟弟也許就不會是無期徒刑。」他長歎一口氣:「家裡實在窮,老人和孩子都要養,十萬元是個天文數字。」
爭議:
案情引發的激烈討論
阮齊林認為,此案值得探討和反思的重要之處,在於我國司法實踐對公民正當防衛權的認定,法律如何才能真正保護處於危險之中的防衛者。
2014年6月, 田仁信被判無期徒刑後,放棄上訴,進入監獄服刑。該案歸於消沉,就像一滴水融入大海悄無聲息。
直到一年後的今年6月,有網友將判決書放到網絡上。各界對該案的關注度快速升溫。
在網上,網友幾乎一邊倒地對田仁信表示同情,質疑判決無期徒刑過重。也有網友呼籲應尊重審判的獨立性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一年前的案子此時被熱議並被質疑,作為一審法院,溫州中院也成為輿論的焦點。溫州中院相關辦案人員並沒有接受媒體採訪,而是於6月18日在其官方微博上發出「關於被告人田仁信故意殺人案的情況說明」,以此作為法院的一個態度和回應。
這份情況說明,分別就網友質疑最強烈的「被害人行為是否屬於強姦」、「被告人田仁信量刑是否過重」、「被告人殺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等給予回應。
一石激起千層浪。這起案件引起的波瀾迅速推向全國。除了網友,法律界人士也紛紛介入討論,撰寫文章,發表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認為,此案值得探討和反思之處,在於我國司法實踐對公民正當防衛權的認定,法律如何才能真正保護處於危險之中的防衛者。
華南理工大學一位資深法律學者認為,這起案件有著現實的意義,不管大家討論的結果如何,這樣的討論會對法院有警醒意義,要求法院在具體個案中,更為審慎,辨析每個細節,通融常情常理,再結合法律精神,才可能作為合理且服眾的判決,這不僅是司法判決的內在要求,對維護司法形象也至關重要。
羅梅不懂法律,對於外界對她丈夫案情引發的激烈討論也並不知情。田仁信曾從監獄打過電話回家,她叮囑田仁信,在監獄好好表現,爭取減刑,她和孩子們在等著他回家。
(文中羅梅、張平均為化名)
■ 各方觀點
觀點1
「被害人行為是否屬於強姦」
羅梅:「他強姦了我,壓在我身上做那事,前後有半個多小時。」
溫州中院:僅能認定張某對羅某實施不法侵害,認定張某已強姦羅某的證據不足。因為案發8年後,羅某才指證張某強姦,但張某已經死亡,現場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相關物證如被害人的精斑予以證實。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田某的供述並不能證實張某的行為就是強姦。根據證據採信規則,本案僅能認定張某曾對羅某實施不法侵害,認定張某已強姦羅某的證據不足。那麼,法院認為「張某曾對羅某實施不法侵害」到底算是什麼呢?如果是猥褻或者侮辱婦女,對此,判決書也應該說清楚,而不是含糊其辭的「不法侵害」。
觀點2
「被告人田仁信量刑是否過重」
田仁信家人:「這個結果出乎我們預料。對方有強姦犯罪在先,我弟弟是防衛殺人,而且也有自首情節。」
溫州中院:本案起因是張某曾對羅某實施不法侵害,張某在主觀上有重大過錯,且田仁信案發後能投案自首,故可以從輕處罰。但是,由於田仁信為報復持刀不計後果砍擊張某二十餘刀,犯罪手段殘忍,潛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賠償,因此法院在判決時,沒有予以更大幅度從輕處罰,而是依法判處被告人田仁信無期徒刑。判決後,被告人田仁信認罪服判,沒有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也沒有提起抗訴。
張國所(律師、田仁信辯護人):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田某犯有故意殺人罪、判無期徒刑是合適的。
彭新林(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溫州中院認定田某為故意殺人是成立的,但從量刑上,判田某無期徒刑過重。田某殺人事出有因,再加上田某有投案自首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大為降低,在量刑上適當從輕處罰,判田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較為合適。
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考慮到人性的衝動和弱點,當丈夫面對妻子被他人侵害的場景,在憤怒、衝動情緒支配下,激情殺人。對於這類案件的判決要考慮到人之常情,適用排除責任的防衛權,免除或減輕處罰。該案判田某無期徒刑,顯然過重,判田某十年有期徒刑比較合適。
觀點3
「被告人殺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田仁信家人:是正當防衛。
溫州中院:田仁信供述稱,自己看見張某從床上下來並提褲子後,才與張某扭打。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條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張某對羅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後,田仁信為報復而持刀砍擊張某的行為,並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正當防衛和具體案件事實結合得特別密切,本案案情比較模糊,沒有一個人能說得清田某的行為是否是正當防衛。法院考慮到強姦的事實不能確定,田某和張某在互毆打鬥過程中的狀態不確定,因此不認定為正當防衛,這個判決符合目前我國司法對防衛認定的尺度,但這個尺度對防衛人過於苛刻,不利於防衛人。
朱明勇(律師、北京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法院認定張某的「不法侵害已經停止」這種觀點過於片面、機械,不能根據張某下床,有提褲子的動作,就認定犯罪中止。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正當防衛的認定很苛刻,很多屬於正當防衛範疇的行為都沒有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此案即屬於此種情況。法官一般採取「客觀歸罪」,根據客觀結果來歸罪。法官在事後要求防衛者行為適度,稍有出格就可能判定為各種傷害罪。這在客觀上剝奪了公民充分的自我防衛權利。
李肖霖(律師、曾經擔任北京律協刑辯委員會秘書長):單個的不法侵害行為結束不等於所有的不法侵害結束,誰也不能保證張某在應付完田仁信後,會再次對羅某進行侵害,犯罪危害並沒有消除,而且雙方在打鬥過程中,田仁信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侵害。田仁信為了保護妻子免受侵害,用刀防衛,屬於正當防衛。
郝志成(律師):在特定情況下,公民即使進行「事後」防衛也合情合理。只要侵害人張某沒有表現出明顯的脫離現場的意圖或事實,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就沒有任何保障。因此,只要這樣的秩序空間仍然存在,受害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機就不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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