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江蘇檢察在線報道,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將犯罪嫌疑人王季進向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經審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於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王季進批准逮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南京寶馬肇事案事發車速195.2km/h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今日發佈案件通報稱,2015年6月20日南京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致兩死一傷,犯罪嫌疑人駕駛寶馬轎車在道路上違反限速規定超速行駛,經鑒定,車輛通過事發路段時行駛速度為195.2km/h。
通報顯示,2015年6月20日13時53分許,發生在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與友誼河路交叉路口的交通事故,經警方對事故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檢驗鑒定等方面的調查和證據收集,現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進駕駛牌號為陝AH8N88寶馬轎車在道路上違反限速規定超速行駛(經鑒定,車輛通過事發路口時行駛速度為195.2km/h),在直行、左轉信號均為紅燈的狀態下,從左轉彎車道直行通過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傷、多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發後棄車逃逸。
通報指出,王季進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認定王季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被警方依法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附:什麼是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覆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覆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相關鏈接:
6月20日下午,一起發生在南京秦淮區石楊路與友誼河路路口的車禍,短時間內引起了全國範圍內的廣泛關注。
一輛陝西牌照寶馬車因闖紅燈加速行駛,撞上一正常行駛的馬自達轎車,馬自達車內一男一女被撞得飛出車外,當場死亡,而肇事的寶馬司機闖紅燈撞死兩人後逃逸。
據描述,馬自達轎車後部飛起砸中四輛正在等紅燈的轎車,車頭撞了一輛公交車,現場一片狼藉。當時現場還有一名出租車駕駛員受傷,但傷勢不重,已送往附近醫院處理,其餘車輛人員並未受傷,公交車上也沒有人員受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