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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或增「媒體洩密入罪」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7-07]

【文匯網訊】據財經網報道,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下稱二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

二審稿第35條在《刑法》第308條中增加一條,將洩露案件信息行為入罪,即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洩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將涉罪。

此條規定和草案一審稿第34條無異,去年10月27日,一審稿提交審議時,該改動就引起很大爭議,直至二審稿,爭議一直未止。

對於律師的保密義務,之前也有討論。去年年中,全國律師協會曾在小範圍內對《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該草案以單節的形式增加了律師在承辦案件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不得以影響案件辦理結果為目的,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案件審結前,擅自披露、散佈案件重要信息、訴訟文書、證據材料、辯護、代理意見,或者向第三人洩露案卷信息」。

這在當時迅速引起律師群體的爭議。許多律師認為,這有違司法公開的趨勢。訴訟活動中,各方地位平等,不能一邊讓律師噤聲;另一邊,司法機關卻可以隨意公開案件,比如公安部部署開展的「網絡打謠」系列案件,公安偵查過程中,媒體得以參與報道,又如薄熙來案的審理,主審法院進行了詳細的微博直播。規矩應該一樣,除非各方都噤聲,否則對律師而言並不公平。

二審稿第35條對案件的範圍進行了限定,為「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不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活動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對案件不進行公開審理的司法審判制度。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包括,有關國家秘密、有關個人隱私、審判時被告人未滿18週歲、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對二審稿第35條提出異議的聲音多數一部分來自於律師群體。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甫表認為,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相關人員洩露國家秘密應當治罪,但被洩露個人隱私、商業秘密者完全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並無國家權力干預的法理基礎。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完善民事立法加強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保護,而不是無視民事立法不足卻草率制定嚴苛的刑法。

對於律師的此種行為,是否需要動用刑罰手段規制?許多律師認為,目前懲戒律師的手段有很多,根本不用刑事處罰,僅吊銷律師執業執照這一行政處分,就可以很好地限制律師言行。

比較典型的案件是「李某某強姦案」,該案屬「不公開案件」,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諸多案件信息被媒體報道。事後,律師協會認為辯護律師「違反訴訟制度洩露當事人隱私,披露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信息」而予以通報批評等形式的行業紀律處分。

假如二審稿第35條最終通過,則再有上述律師的行為發生,則可能受到刑罰規制。

靠治罪來保護案件信息,許多律師認為並不妥當。先不論入罪是否合適,單以該改動的表述來看,就難以起到目標明確的規製作用。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見到二審稿後,在第35條旁邊畫了幾個問號。疑問接連提出:造成信息公開的程度該是多大範圍?到底什麼是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信息有許多種,那條文中的信息該是何種信息?假設有的案件涉及多個罪名,其中一個罪名是不應當公開的,其他罪名是可以公開的,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以不應當公開的罪名為由對整個案件都不公開是否合理?

概念、範圍等都沒有明確的情況下,該罪名也有可能會被濫用。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肖霖曾做過多起強姦案件的辯護人。強姦案件事屬被害人隱私,一般均為不公開案件。李肖霖在辦案中發現部分強姦案件屬冤假錯案,如果不能通過媒體、互聯網向外傳播、洩露案件信息,僅通過正常司法途徑申訴,很難翻案。如此一來,當事人就少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救濟渠道,不利於實現案件的公平正義。

而按照二審稿第35條的規定,「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認為,這意味著,參與報道案件的媒體也將會被追刑責。上述「李某某強姦案」中大範圍參與報道的新聞媒體、門戶網站,記者或負責人,依據這樣的條款都有可能被判刑。

二審稿第35條並未明確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在處於何種司法程序時可以公開,意即這些案件就算結案後,相關人員仍然不能將案件信息洩露公開,媒體也不能報道。

假如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確屬錯案,當事人只有申訴、抗訴、信訪等救濟途徑,媒體輿論將無法起到監督作用。

專家建議立法機關慎重對待二審稿第35條,在法官、檢察官、公安民警、律師、記者等行業行為規則尚未完善的情況下,不能因為少數個案,就忽略行業協會的作用,跳過行業的行政處罰,直接用《刑法》來規制律師和媒體,跨幅太大,不利於行業發展,也不利於保障媒體的監督權和公眾的知情權。

      責任編輯:春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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