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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東婚前財產26億 奶茶妹沒份?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8-12]
   

劉強東與奶茶妹妹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綜合報道,婚前財產是一項重要的公證手段,對商界大鱷來說尤為重要。劉強東婚前財產26億已經通過股權明確,奶茶妹一分都分不到。除了劉強東婚前財產,劉強東本人已經透支了在京東的10年薪水,這筆薪水一共只有10塊錢。也就是說,劉強東未來10年與奶茶妹的共同財產恐怕不會超過10塊錢……對於劉強東婚前財產分割的,網友紛紛表示,這也太會算計了吧?

京東近日宣佈,公司董事會今年5月批准了一項針對公司董事長兼CEO劉強東的一項為期10年的薪酬計劃。根據該計劃,劉強東每年基本工資為1元人民幣,且沒有現金獎勵。此外,劉強東已被授予2600萬股A股股權,相當於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5月份,劉強東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獎金,價值 26.5億。未來10年收入=0。也就意味著,這26.5億是婚前財產。劉強東婚前財產分割,如果兩人離婚,奶茶妹是分不到錢的。

但微信公眾號「槽值」不同意上述網絡傳言的觀點,稱「段子終究只是段子,還是一個陰謀論的不靠譜段子。」「槽值」指出,商業大佬一旦離婚,牽涉到公司的前途和命運,婚前協議必須寫清楚,而且劉強東股票若增值,奶茶妹就有份。「槽值」還指出,「1元年薪」並非劉強東首創,之前大多是在企業陷入危機時高管的一種態度。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將劉強東的個人利益與整個京東綁在一起。以下為文章摘錄:

大佬婚前協議牽涉公司前途和命運

首先,作為一家大型公司創始人,娶了比自己小將近20歲的女孩,婚前協議不寫清楚,公司的其他股東都不會同意。公司創始人一旦離婚,牽涉到公司的前途和命運,類似的富豪離婚案已經舉不勝舉。有觀點認為,民企大佬離婚已成為民企經營新風險。

以土豆網為例,原CEO王微和前妻楊蕾從2009年9月拉開離婚大幕,隨後王微名下3家公司的股權被凍結,其中包括其所持有的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95% 的股份。而僅在此前1天,土豆網剛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了上市申請,擬赴納斯達克上市,最多融資1.2億美元。為此,土豆網的上市申請被迫推遲。 2011年6月24日,王、楊二人最終達成協議,王微付出總計700萬美元的現金補償。錯失良機的土豆網雖於2011年8月份上市,但市場早已今非昔比,股價持續下跌。這也為2012年優酷土豆的併購埋下伏筆。

很多家族企業上市前都要考慮到公司控制人婚變問題,一旦婚變,無論企業控制權、管理權還是股權結構,都受影響。即使是普通人,簽署婚前協議也是對雙方負責的做法,好聚好散,離婚少撕逼。

劉強東股票若增值 奶茶妹就有份

這 26.5億算作婚前財產沒有問題,但劉強東的資產肯定不止這26.5億。2014年,劉強東以530億元人民幣的財富位列《胡潤百富榜》第九,26.5億只是他個人資產很小的一部分。而這2600萬股在結婚後,也並非完全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此前的法院判決中已有相關案例,廣東省高院2009年的批復中就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該部分股票財產權益,屬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企業發給高管的股權激勵屬於典型的主動增值,其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奶茶妹想拿到這錢還是有難度的。

對於平常只見過工資,沒見過股票期權的屌絲們而言,其實也會遇到類似的問題,比如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已經大眾熟知,但這房子在婚後增值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法的解釋,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仍是婚前財產。雙方結婚期間如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導致該房屋升值,那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而將房屋變賣,獲得的資金存入銀行,那增值部分仍然是婚前財產。但將該資金理財或做生意,進行投資,則屬於主動增值,算作共同財產。

「1元年薪」並非劉強東首創,之前大多是在企業陷入危機時高管的一種態度。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將劉強東的個人利益與整個京東綁在一起。未來10年內,只有當京東股價達到或超過33.4美元時,劉強東才能將他持有部分股權套現,以獲得利益。所以,劉強東預支10年薪水,和婚前財產切割並無多大關係,反而像是暗示奶茶妹:你不好好和我過,直接影響京東的股價!屌絲們也要醒醒,富豪們從來都不是靠工資活的。

婚姻法在變,婚前財產認定也會變

另外,還有一點容易被忽視的因素,那就是婚姻法近幾十年一直是不斷變化的!婚前財產是婚前財產,只能說目前沒錯。誰能保證幾十年之後婚姻法不變呢?

90年代的婚姻法規定,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到2011年,婚姻法變動,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會因為夫妻關係的存在和時間長短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確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

但後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又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責任編輯:袁虹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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