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自回歸後,香港的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少變化,也引發了不少誤解。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香港基本法研討會上指出,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他從四方面解讀了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特點。
但在張曉明的講話後沒多久,反對派便唯恐天下不亂,偷換概念,把張主任談到超然的法律地位的「超然」,偷換為「凌駕於」,再自製「特首等同皇帝」、「特首凌駕三權」等謬論恐嚇香港人。各界人士直斥有關做法刻意歪曲張曉明的原意,是「過度演繹」、「不可理喻的鬥爭伎倆」。
下面我們來先來解析一下張曉明的講話四大要點,相信認真看後,所有謠言盡可以不攻自破。
第一,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下的一種嶄新地方政治體制
★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都是來源於中央的授權
★政權機構設置及其相互關係的決定權、政治體制發展包括普選制度的最終決定權,都是中央所擁有
★政治體制不僅是特區內部的一種治理體系,也是中央政府對港治理體系的組成部分
結論:三權分立這種通常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政治體制,不可能完全適用於香港特區。
第二,行政長官在特區整個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
★中央對香港特區實行管治的主要途徑和抓手,就是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區政府首長,也是香港特區首長,同時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
★對上,行政長官代表整個特區向中央政府負責,包括負責執行基本法,執行中央政府發出的指令
★對下,行政長官是特區行政機關最高首長,享有行政決策、人事任免等廣泛權力;擁有聯結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力
結論:行政長官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組成成員,權力也不僅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
第三,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
★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的立法創議權,擬訂並提出法案、議案,向立法會提出
★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議案
★政府提出的法案、議案應當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
★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議案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
★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要簡單過半數即可通過,而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分組點票
★行政長官擁有立法相對否決權
★政府要向立法會負責,只是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議員質詢等,立法會無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行政長官或政府高官辭職
★行政長官涉嫌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須報請中央政府決定
★行政長官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結論:行政管理權自身具有主動性,顯示了香港特區三權配置中行政權的主導作用。
第四,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
★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同時受到立法會的制約和監督
★立法會享有立法權,行政要對立法負責,但不是立法主導
★對於司法獨立,基本法也給予了充分的保障
結論:行政主導並不意味著行政管理權獨大,不是說立法會要放棄對行政機關的監察責任,更不會妨礙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常行使。
引經據典
張曉明研討會上的講話引經據典,有根有據。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1987年在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就表明香港回歸後不會搞「三權分立」。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2007年一座談會上進一步闡釋,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香港基本法從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確立了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同時,張曉明也引用了已故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蕭蔚雲有關香港特區政治體制以行政為主導的研究。
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我們一定要切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
——鄧小平1987年4月16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在這一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這套政治體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適應了香港回歸祖國後的現實需要,是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
——吳邦國2007年6月6日參加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10週年座談會 香港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重在配合。互相制約的目的是為了將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工作做得更好,而不是完全著眼於二者的對立,所以基本法又規定行政與立法之間的互相配合,配合就意味著二者之間要互相協調、互相支持,同心協力將特別行政區的工作搞好。
司法獨立是指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獨立於行政、立法,不受行政、立法的干涉,以保持司法的公正。但他強調,司法權不是無限的,不能是司法獨大。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蕭蔚雲在香港基本法實施約5週年時撰文《論基本法政治體制的基本原則》
正如張曉明所說:「我今天選了這樣一個有爭議性的議題,談了以上同樣可能引起爭議的看法」,果然引起了反對派的歪解和爭議。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反對派的言論是如何的站不住腳!
誤導一:特首凌駕於法律
事實:
張曉明原文並無「凌駕」二字
特首須依法施政
行政權受立法權制約監督
法院審判不受干涉
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香港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表示,特首「雙首長」的特殊身份,是因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清楚列明,特首既要代表特區向中央負責,也要代表中央向香港行使部分權力。但特首的超然地位不等於「凌駕」,只是擁有Super Repsonsibility(超然責任),是須同時向中央及特區負責的雙負責制。
誤導二:特首地位超然於三權
事實:
特首「超然」於行政、立法、以及司法三個機關之上
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騎著聯接樞紐作用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坦言,特首的地位縱使高於立法及司法機關,但亦不代表該兩個機關要服務特首,或特首不受兩者制約,因兩者各具權力及職能,如立法會可否決特區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
誤導三:特首獨大,危害司法獨立
事實:
行政主導不等如行政管理權獨大
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
不妨礙立法權及司法權正常行使與司法獨立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認為,不能簡單的把行政長官的權力看作大於或者高於司法立法。他說,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區官員,是中央任命的高級官員,但也是香港的一分子。「他也要尊重基本法,尊重立法會的法定權力,尊重司法的法院的權力,比如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地區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意味著特首也要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不得干涉,這一點他與香港普通市民一樣,不具有凌駕司法之上的權力。」
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反對派一直都不是從法理和《中英聯合聲明》事實的角度去看香港基本法,故此,社會才出現近年的「一國兩制」和政改等爭議。張曉明講話是從憲制角度出發,希望讓港人更瞭解香港基本法的事實,但再次引來反對派戴上「有色的政治眼鏡」去歪曲、抹黑。
反對派多年來的歪曲、抹黑,已令部分港人對香港基本法存有很深的誤解。此做法不但不能改善中央與香港的關係,更會令雙方失去良性互動的誠意,最終孤立香港於中央及其他省市之外,走向所謂「港獨」的道路。
反對派完全斷章取義,甚至是誤導及不負責任地作謬論的用意,相信廣大市民不難看破。
(本文獨家授權香港文匯網微信公眾平台發佈,轉載請註明來源)
編輯:白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