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俞晝 杭州報道)杭州市中級法院近日依法對杭州市政府原副秘書長祝永平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案進行公開審理。
祝永平曾先後擔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杭州市分會會長(以下簡稱杭州貿促會),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杭州市行政服務中心)主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杭州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辦公室主任等職。此次其涉及的罪名指控事實,均集中在其擔任杭州貿促會主要負責人期間。
檢方指控,祝永平2000年任杭州市貿促會副會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貿促會承辦「人居展」過程中,幫助杭州正野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獲得人居展設計和布展工程。2006年5月,祝永平以購房借款的名義,向該公司負責人徐征野索要30萬元。
2002年底,杭州市貿促會為逃避財政部門監管,開會討論並經時任會長的祝永平決定,由貿促會業務部門和下屬的中國國際貿促會杭州調解中心(後更名為杭州市國際貿易服務中心)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用小金庫資金給員工發放獎金和福利。
檢方查明,2003年到2007年6月,市貿促會通過杭州四海五洲商務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業務單位,以多報、虛報項目支出等套取資金,存放在「小金庫」中。後經祝永平同意,將「小金庫」資金5056893.43元私分給市貿促會及下屬單位員工,祝永平本人分得331152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祝永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借為名索取他人財物。同時,杭州市貿促會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被告人系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應以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刑責。
祝永平當庭否認罪名
對檢方提出的事實,祝永平當庭承認,但否認了涉嫌的2項罪名。對受賄的指控,祝永平表示,「我和徐征野13歲便相識,可以說是『發小』。不但小時候一起住在一個大院裡,年輕時還在同一家工廠上班,家中兒女、親戚均互相認識,可以說是『通家之好』。所以,我和徐征野的借款屬於朋友關係範疇,不涉及利益輸送。」
據祝回憶,2008年,其還曾向徐討要過銀行卡號用以還款,後因故擱置,將此事忘記。徐也因為兩人間的關係,一直對欠款未予提及,自己誤認為已還清。
對檢方提出的杭州市貿促會及下屬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給員工發放獎金和福利,祝永平及其辯護律師稱,這些只能算違紀,不能算違法,因為市貿促會發放的獎金福利不是國有資產。
祝永平及其辯護人認為,國家計委關於發佈2001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目錄中,貿促會只有證書工本費等5種收費要繳入財政專戶,除了這5種收費,其餘均不作為國有資產。同時,當時杭州貿促會的性質實際上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了國有資產外的單位盈利,用以作為激勵員工的獎金發放並無不妥。
不過,檢方指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曾在今年4月8日給杭州市財政局的函中要求確認「2003年至2007年期間,市貿促會游組團出境參加展覽、考察交流等,並因此而獲得一些資金收入,該資金收入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屬於國有資產還是單位集體資產?相應理由和依據是什麼?」
杭州市財政局在回函中認為,「組團到境外參加展覽,組團出境考察交流等取得的收入,是經市政府授權取得,因此不屬於貿促會單位集體資金,其收入性質應屬於國有資金」。而這個依據,則是《貿促會機構改革方案(市委辦發〔2003年〕31)》規定的,貿促會職責之一是根據市政府授權,協調全市出國出境展覽及相關管理工作。
法院並未就該案進行當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