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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撈」案罪成 陳志雲罰8.4萬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12-18]

【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於2009年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時,與經理人叢培崑串謀收取11.2萬元利益「秘撈」案,原審法官潘兆童18日依上訴庭的指示,正式裁定兩人罪成。法官指本案遠較一般貪污舞弊案輕微,陳志雲沒有刻意隱瞞、不誠實、濫用職權或對無綫造成損失,只是「技術性犯法」,故輕判他罰款8.4萬元,而叢培崑則罰款2.8萬元。法官又拒絕控方申請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禁止陳在不少於7年內任職公共機構的董事、經理等決策職位,認為是對陳不公平的壓迫。

潘官判刑時指,一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都須判處即時監禁,惟本案不涉及貪污元素,亦非不誠實或刻意隱瞞,陳當日獲邀收取酬勞出席公開活動,因為他是炙手可熱的主持人,而非因他是無綫高層,故與無綫無關及沒有利益衝突,屬於例外情況及「技術性犯法」,不一定要判以即時監禁。

交邵方逸華馬時亨等34封求情信

陳志雲呈交由「六嬸」邵方逸華及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等人撰寫的34封求情信。潘官指他接納陳的無綫前上司邵方逸華及梁乃鵬等人的求情,指陳只要申報便會獲批,犯案是疏忽引致。大量演藝人力撐藝人收取酬勞正常不過,不少公益慈善團體稱陳不時以藝人身分出席慈善活動,受到其幫助及感染。潘官接納陳非貪婪之人,對其誠實毫無質疑。

潘官直指明白案件反反覆覆5年,令陳承受極大精神壓力,任何對人生自由有限制的判刑都不適合,認為判社會服務令和監禁都不成比例,「而且毋須社會服務令,佢(陳)都會服務社會」,故判陳罰款8.4萬元。惟潘官強調本案極為獨特,判處罰款不代表法庭不重視貪污罪行,亦非出於被告的學歷、社會地位及工作能力,而是考慮到他們如何犯案及「本質上是怎樣的人」。

指陳無損無綫不應回水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18日在判刑前作出兩項申請,包括要求陳志雲歸還11.2萬元予無綫,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頒令禁止陳受僱於任公營機構董事或經理,公營機構包括商業電台,更直指今次是自條例在1980年生效35年以來首次引用。

潘官指雖然上訴庭推翻他就合理辯解的裁決,但沒推翻他裁定陳沒有刻意隱瞞及不誠實,質疑過往有更多更嚴重的案件,律政司卻不引用條例?直斥律政司的申請令人費解,對陳志雲無理壓迫及十分不公平,亦非基於公眾利益而作出,對此深表失望。他又指陳收取酬勞出席活動,沒對無綫構成損失,故不應將款項交予無綫,拒絕兩項申請。

公眾席聞判鼓掌落淚

當法官宣讀判決後,公眾席人士隨即鼓掌,部分人更激動落淚。陳與友人相擁,之後在王喜及林以諾牧師等好友陪同下從高等法院步行至香格里拉酒店,並迅速離開,期間拒絕作出回應。

陳志雲與經理人叢培崑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罪指陳志雲透過叢培崑經營的製作公司收取11.2萬元,作為在2009年出席奧海城「志雲飯局」活動的報酬。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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