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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獲合法地位 11月1日起實施

2016-07-28

【文匯網訊】據中國經濟網報道,國新辦今天下午3點舉行新聞發佈會,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劉小明和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和《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指導意見》將出租車分為巡遊出租車和預約出租車兩類,首次提出將互聯網專車納入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明確了出租汽車行業定位;同時明確網約車的合法地位,支持網約車平台公司不斷創新規範發展;鼓勵傳統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

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

《指導意見》指出,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促進兩種業態逐步融合發展。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降低過高「份子錢」等減輕駕駛員負擔

《指導意見》指出深化巡遊出租汽車改革,新增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和無償使用,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科學過渡。由各方協商確定並動態調整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通過改革經營模式、降低過高的承包費標準和抵押金等,降低駕駛員負擔。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拓展服務功能,加強品牌建設,主動轉型升級。

規範發展網約出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

《指導意見》明確網約車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應承擔的承運人責任、具備的營運條件和規範經營行為的要求,支持網約車平台公司不斷創新規範發展。

《指導意見》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並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規範其發展。

建立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

《指導意見》提出加快完善出租汽車管理和經營服務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建立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將有關評價信息作為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建立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

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出租汽車管理的主體責任。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的管理模式。

鼓勵傳統出租車企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

《指導意見》鼓勵巡遊車經營者與網約車平台公司實現新老業態融合發展。巡遊車經營者擁有符合資質的營運車輛和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上崗的駕駛員以及一批有一定管理經驗的工作人員。網約車平台公司擁有互聯網數據和信息技術優勢。二者可以通過兼併、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在較短時間內將巡遊車經營者的線下能力和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線上能力實現優勢互補。

《指導意見》鼓勵傳統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鼓勵傳統出租汽車企業以實施「互聯網+」行動為契機,主動探索自建或聯合建設互聯網平台,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轉型發展。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由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7個部門聯合頒布。

《暫行辦法》明確,按照高品質、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明確發展定位,有序發展網約車。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實行許可管理;明確將網約車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駕駛員也需要取得相應的從業許可等。

明確網約車性質:「預約出租客運」

《暫行辦法》明確將網約車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既體現其出租汽車的性質,又反映其新興業態的特徵。

網約車平台實行許可管理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實行許可管理。經營者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車輛和駕駛員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

經營者要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以及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不得違規採集、利用和洩露乘客個人信息和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排除、限制競爭。

網約車駕駛員准入條件

《暫行辦法》嚴格駕駛員准入條件,應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私家車滿足規定條件和程序可轉化為網約車

《暫行辦法》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設置了相應的許可條件和報廢標準。

許可方面應當符合三項基本條件:7座及以下乘用車;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在此基礎上,對於符合條件的車輛,應在公安機關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並取得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因此,按照《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家車符合相關條件,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後可轉化為網約車。

網約車報廢標準: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

《暫行辦法》建立了按里程報廢標準,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責任編輯:吳筱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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