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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起受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申請

2016-10-13

【文匯網訊】記者今日從北京市公安局獲悉,10月14日起,全市戶籍派出所開始受理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申請。

據新京報即時新聞10月13日報道,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有關人員介紹,北京公安機關與市衛計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政府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並經市政府審議通過。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受理條件和審核證明材料等內容,公民可登陸「首都之窗」網站查閱相關規定。

據悉,本次登記的無戶口人員包括八類情況:

1.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駐京辦戶口、博士後戶口、學生集體戶口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原則,向父或者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登記戶口。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如鑒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應優先採信在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申請隨母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如所持《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內容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應按本市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且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的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如鑒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的,應優先採信在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向父或者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登記戶口。

3.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範圍內撿拾未辦理收養登記,事實收養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本市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件證明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登記戶口。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範圍內撿拾未辦理收養手續,事實收養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件證明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登記戶口。

4.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

原本市戶籍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向擬落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恢復戶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本市農村地區因婚嫁戶口已遷出的原我市戶籍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向原戶口遷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恢復戶口登記。恢復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6.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原本市戶籍人員,持我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往外地過程中因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過期的戶口遷移證件或者遺失說明向簽發地派出所申請補領、換領,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本市生源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向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經審核後恢復戶口登記;其他原本市戶籍人員可以向戶口遷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恢復戶口登記。

7.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父母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員,在我國國內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向父或者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登記戶口。申請隨父落戶的,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如鑒定證明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的,應優先採信在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申請隨母落戶的,如所持《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內容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應按本市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8.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符合本市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的,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無戶口人員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登記戶口。

責任編輯: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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